•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4]503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2014年12月19日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市委办发〔2013〕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税收100万(含)以上;    (二)带动就业100人(含)以上。    三、资助金额     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四、申报程序    (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申请表》;    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户籍、学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6.就业人员花名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二)流程    1.申请。申请人于每年第1季度向企业纳税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地税)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扶优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在每年第2季度的第1个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审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4.公示。经审定拟资助企业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全额拨付到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给资助企业。    五、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扶优资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四)资助企业应完善和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资助企业须诚实创业,遵纪守法,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负责扶优资助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2月10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107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2号) 等文件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要在现有招聘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扩大招收规模,力争招收高校毕业生人数高于往年。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4.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5.简化工商注册登记。降低创业准入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6.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7.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我省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8.鼓励网络创业。将促进网络创业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9.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活动,建立全省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库。规范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健全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分级管理制度。  创新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贷款帮扶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以及贷款回收情况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用社区(村)的工作考核范围,各地财政在安排经费时统筹考虑,对工作绩效明显的可给予适当奖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贷款本金0.5%的手续费补助;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  10.加强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服务制度。加强创业理论研究,探索发布高校毕业生创业指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补贴。  11.强化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各地要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就业(人才)培训中心和学校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12.实施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推荐3个以上岗位,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13.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规范就业见习管理。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50%。对被评为省级见习基地的,各地可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比例。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14.简化落户和档案管理手续。毕业当年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以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15.深化校企合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大力培养转型升级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发挥品牌资源优势,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协调机构建设,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教育实践与生产过程的有机衔接。各地要支持开展校企合作专项活动和实训基地建设。  16.加强就业援助。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制订。给予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17.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18.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对拟聘人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19.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20.加强监测分析。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用工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推进省级用工监测示范点建设,加大对用工监测工作支持力度。  21.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家庭、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工商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体私营企业及带动就业的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  22.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增强用人单位的人才意识和依法用人观念,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均有所提高。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7日印发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199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1日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为落实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政策,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规定如下: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认定对象     在浙江省内注册(注册IP地址为浙江省内)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zjhrss.gov.cn)或浙江就业服务网(www.zjjy.gov.cn),下载《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持认定申请表、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或网店注册地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工作平台,提出认定申请。(二)审核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三)认定人力社保部门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四、相关政策享受(一)网络创业认定作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凭证之一。(二)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浙政办发〔2013〕91号文件规定在网店注册地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三)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在浙江省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重复享受。五、其他事项(一)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认定超过一年,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复核申请人网店经营情况,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实时将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信息录入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动态管理系统,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网络创业认定情况。(三)上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不定期对下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对违反本办法的认定行为,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并追究工作人员责任。每年初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