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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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2号) 等文件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要在现有招聘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扩大招收规模,力争招收高校毕业生人数高于往年。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4.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5.简化工商注册登记。降低创业准入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6.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7.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我省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8.鼓励网络创业。将促进网络创业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9.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活动,建立全省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库。规范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健全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分级管理制度。  创新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贷款帮扶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以及贷款回收情况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用社区(村)的工作考核范围,各地财政在安排经费时统筹考虑,对工作绩效明显的可给予适当奖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贷款本金0.5%的手续费补助;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  10.加强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服务制度。加强创业理论研究,探索发布高校毕业生创业指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补贴。  11.强化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各地要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就业(人才)培训中心和学校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12.实施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推荐3个以上岗位,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13.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规范就业见习管理。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50%。对被评为省级见习基地的,各地可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比例。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14.简化落户和档案管理手续。毕业当年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以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15.深化校企合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大力培养转型升级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发挥品牌资源优势,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协调机构建设,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教育实践与生产过程的有机衔接。各地要支持开展校企合作专项活动和实训基地建设。  16.加强就业援助。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制订。给予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17.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18.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对拟聘人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19.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20.加强监测分析。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用工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推进省级用工监测示范点建设,加大对用工监测工作支持力度。  21.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家庭、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工商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体私营企业及带动就业的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  22.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增强用人单位的人才意识和依法用人观念,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均有所提高。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7日印发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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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1日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为落实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政策,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规定如下: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认定对象     在浙江省内注册(注册IP地址为浙江省内)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zjhrss.gov.cn)或浙江就业服务网(www.zjjy.gov.cn),下载《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持认定申请表、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或网店注册地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工作平台,提出认定申请。(二)审核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三)认定人力社保部门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四、相关政策享受(一)网络创业认定作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凭证之一。(二)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浙政办发〔2013〕91号文件规定在网店注册地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三)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在浙江省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重复享受。五、其他事项(一)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认定超过一年,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复核申请人网店经营情况,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实时将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信息录入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动态管理系统,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网络创业认定情况。(三)上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不定期对下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对违反本办法的认定行为,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并追究工作人员责任。每年初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电子商务保就业拓市场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2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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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我市保就业、拓市场、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杭州转危为机、跨越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创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办法。鼓励市民依托专业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大型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以C2C为主要模式的网上交易,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鼓励网店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工商部门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等;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等。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可直接在网上亮照经营,不需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创办网店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市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予以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网店,以及临时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鼓励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予以明示。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达到以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其卖家信用积分累计达到1000分以上,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或经营三个月以上且月收入超过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网上创业就业由电子商务(网店)从业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出具认定证明后,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实行鼓励网上创业就业的扶持奖励政策。对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经营者,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扶持奖励政策。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可参照个体工商户,享受上述相关扶持政策。对招用人员的网上创业者,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达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标准的网店经营者,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加大网上创业就业场所保障力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电子商务企业联办杭州市C2C创业园,为入驻园区的网上创业者提供配套齐全、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创业场所。创业园按市委〔2009〕10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园补贴和场地租金补贴等政策。放宽网上创业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失业人员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网上创业经营场所。由房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部分经济租赁房、大学生公寓、人才公寓定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网上创业者。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在社区建立便民服务网点,向社区居民提供充值缴费、代购代订、指导使用电子商务等服务,提供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和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对主城区范围内以提供上述社区服务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吸纳主城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全部职工15%(含)以上的,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9〕8号)有关规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提供社区便民服务达到显著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商贸专项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发展网上虚拟经营。鼓励传统优势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发挥营销网络优势,积极开发B2B、B2C、B2B2C等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平台。鼓励商场、专业市场等传统商贸企业依托有形业态,开设网上品牌商城,举办网上展会和网上专业市场。进一步放宽网上市场、网上商城的准入门槛,对依托现有商贸业态在工商部门申请举办网上市场、网上商城的,可凭原登记证直接开展网上交易,也可单独申请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对申请举办网上市场、网上商城的,市工商部门予以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市场举办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服务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由市经委牵头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对举办和参加网上商城、网上展会、网上专业市场的企业进行补贴,对网上虚拟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六、拓宽杭产品网上销售渠道。鼓励网络批发和零售商(网店)通过授权经销等形式,为杭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多渠道、高效率的网络销售。引导杭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网络品牌,加快网络分销渠道建设,在品牌宣传、货源组织、仓储配送、财务管理等方面为网络批发和零售商(网店)提供支持。搭建杭产品生产企业与网商(网店)合作交易的平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举办网货交易大会等各类展会,在项目审批、场馆安排、企业招展等方面予以优先并提供协助。对本市企业参加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网货交易大会等各类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以上的补贴,并在展品运输、品牌与形象宣传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扶持电子商务龙头骨干企业。支持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发挥龙头示范作用。积极扶持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形成集聚效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参加杭州市最大规模服务业企业、企业竞争力等“百强榜”评选,实行重点培育对象扶持、上规模奖励、突出贡献奖励等扶持政策。由市信息办牵头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获得中国行业电子商务企业百强等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进一步扩大利用网上支付平台缴纳公共事业收费的缴费项目和覆盖范围,发挥第三方支付平台积极作用。鼓励各地各部门将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发布。  八、培育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积极引导、支持、推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将杭州打造成为全国电子商务专业网站集聚中心和网商集聚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来杭设立总部或建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对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享受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创立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构建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给予优先申报市科技创新、信息服务业发展等相关产业资助资金。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加强产学研合作,将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特色功能区转型升级、现代产业集群培育相结合,提升我市特色区块经济综合竞争力。提高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大力发展数字电视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96345便民服务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企业产业链。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培育线上企业生态,打造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和纽带的线上产业集群,形成涵盖信息平台、原料供应、商品销售、金融支付、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产业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合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加强软件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根据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需要主动承接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推进滨江、文三街区、仓前、北部软件园、城西、下城及下沙等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形成一批专业特色明显、产业链清晰、研发创新能力强、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培育现代电子商务产业集群。  十、运用电子商务提升传统企业发展水平。加快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推进电子商务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结算等环节的应用。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资源管理(CRM)等系统,优化供应链管理,促进企业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和优化。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管理、外贸流程管理等软件,实现资源优化和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现代化水平。  十一、加强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无线宽带城域网二期建设,打造全媒体城市。加快物流产业发展,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商品配送能力。推进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支付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网上银行、市民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型支付手段,构建满足更多金融支付需求的支付平台。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构建网站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网上经营者信用档案,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意识和水平。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立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应用相适应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机制。  十二、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应用能力培训。大力引进电子商务复合型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落实住房、户籍、子女就学等政策。建立全市电子商务人才数据库和专家组,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推进中小企业“386”电子商务进企业上网培训工程和“百家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体检”工程,提高企业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市属高校电子商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依托在杭高校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加强网上创业技能培训,把电子商务人才作为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培训重点,将网上创业课程列入创业培训项目、纳入教育培训券使用范围,并按市委〔2009〕10号文件有关“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创业实训的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十三、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绩效评估体系。研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统计方法、统计口径和统计范围,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统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研究电子商务绩效评价指标,逐步形成政府统计分析、社会中介评价和企业自我评价相结合的电子商务研究评价机制。对“电子商务进企业”等扶持政策的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监测,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及实际应用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发挥政策效用提供科学依据。  十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领导,健全完善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按照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的原则,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完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落实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技术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通过开展“送温暖”活动、召开中小企业政策推介说明会、在媒体和网站开辟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对电子商务应用的观念引导、知识普及和政策宣传力度。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协会、软件行业协会、计算机学会等中介组织以及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的作用,扩大政策解读的覆盖范围。广泛向市民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市民的应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选活动,总结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和实现网上创业的成功经验,营造电子商务发展应用的浓厚氛围。  十五、附则。本意见由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办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具体操作细则。
  •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委〔2013〕6号

    特色课程 2016-05-1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和市委《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推动创新型经济跨越式大发展,制定本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从浙江长远发展出发,提出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八倍增”、“两提高”和到2020年跨入创新型省份行列的奋斗目标,为杭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指明了方向。新世纪以来,杭州始终把科技创新摆在重要战略位置。特别是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作出全面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策部署以来,我市科技和产业创新活力得到有效激发,取得较好成效。但面对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区域间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还存在着许多“短板”和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突出主攻方向,发挥特色优势,抢占技术和产业制高点。当前,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杭州以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为重点的信息产业基础较好、增速较快,传统优势产业对信息化的需求强劲。我们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科技和产业创新的重点聚焦到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上来,全面推进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实现产业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双突破”,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深入实施“创新强市”、“实业兴市”战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杭州的城市定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出发,把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作为突破口,按照“纵向产业链提质、横向产业链突破”的要求,突出重点领域、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企业主体,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加快杭州经济转型升级,为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目标。  1.规模提升目标。到2015年,信息软件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力争突破2800亿元,实现三年翻一番,产业规模居全国第一方阵;电子商务服务业收入力争突破1000亿元,实现三年翻一番以上,产业规模居全国领先地位。  2.企业发展目标。到2015年,以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为核心的上市公司数力争达到36家;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服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力争达到5家。  3.社会贡献目标。到2015年,信息软件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0%,电子商务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6%;全市信息软件产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业直接就业人数力争达到20万人。  二、推进“十大工程”  (一)软件产业壮大工程。围绕着力提升软件技术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市场拓展能力、服务创新能力、系统集成能力等综合竞争力,加大对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国产芯片整机应用以及服务外包的扶持力度。加大对以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安全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重点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做优做强杭州软件产业,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科委、外经贸局)  (二)电子商务创新工程。围绕电子商务产品与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多层次协同创新,尊重电子商务首创精神,为电子商务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重点发展商业大数据存储分析、比价和移动商务。打造“中国快递之都”,完善信用、支付、物流(快递)、质监和相关服务等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以发展为优先目标,创新网上产品质量监管模式,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工作。加大对网商、服务商的培育力度,有效促进企业、农业、农村经济电子商务应用,推进批发与零售类专业市场以及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并与社会化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对接,促进线上线下融合。(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贸易局、农办、外经贸局等)  (三)智慧民生应用工程。围绕“智慧民生”建设,加大信息技术在民生服务和保障领域的应用力度,实现应用模式、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突破。重点开展智慧医疗、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社区、智慧养老、智慧家居、智慧教育、网上办事等应用。(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科委、卫生局、公安局、建委、城管委、民政局、教育局、审管办)  (四)智能制造推进工程。围绕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以提高工业软件水平和制造业服务化为核心,以“机器换人”工程为抓手,推动信息技术在传统制造业的深度渗透和融合,加快我市制造业向数字化、智能化、柔性化、服务化方向发展。(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科委)  (五)信息安全保障工程。围绕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发展需求,促进信息安全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培育壮大信息安全产业。加快新型信息安全服务保障模式的探索应用,完善有关信息安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提高新型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两化”深度融合等提供有力的信息安全保障。(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科委、公安局)  (六)人才引进培育工程。围绕产业发展的核心,进一步优化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降低创业、就业成本。在住房、子女就学、户籍迁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海内外高端人才带项目来杭创业,深入推进企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加大大学生人才实训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育力度,以适应我市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需求。(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配合部门: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委、教育局、外经贸局)  (七)特色园区优化工程。围绕产业集聚的需求,按照整合、提升、转型、拓展的思路,实施园区优化工程,进一步提升园区综合服务和助力功能,形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实力强大的专业基地和应用示范区。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大平台,要以“区中园”形式重点发展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鼓励传统工业功能区、存量厂房和城中村改造集体留用地加快向软件园、电子商务园等转型升级;以“信息港”、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龙头,将园区特色与区域特色有机结合,形成各园区和区域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一港四区多点”产业布局,进一步增强产业集聚和带动效应。(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科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金融服务支撑工程。围绕产业发展的投融资需求,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产业投资母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加强培育并鼓励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企业上市,形成有影响力的杭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板块。通过财政增信政策扶持,引导并支持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交所债券市场进行发债融资。设立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银行开展信用贷款。鼓励并支持网络金融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超市等创新平台的扶持培育力度。(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发改委、科委、财政局)  (九)网络基础设施完善工程。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加大无线高速网络、高速固网、下一代互联网、三网融合建设和推进力度,加大政府投入,引入竞争机制,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多热点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强功能型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拓展网络增值业务。加快建设提供存储、转发、容灾备份等互联网业务的高等级、绿色节能互联网数据中心(IDC),鼓励运营商、龙头企业对现有数据中心开展基于云计算模式的升级改造。(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十)功能品牌提升工程。围绕“中国软件名城”、“全国电子商务中心”建设,加大对名企、名园、名品、名人、名展的推广宣传,努力提升“杭州软件”品牌影响力。推进软件标准化、商品化、国际化进程,发布电子商务指数,提升行业话语权。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走出杭州、跨出国门,开展市场营销。加大对名牌软件产品扶持与激励力度,开展优秀软件产品以及创新型、成长型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企业的评选。办好“中国杭州电子信息博览会”等专业展会,打造创新型城市的推进平台和创新型经济的展示平台,强化平台的集聚辐射作用。(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科委、工商局、会展办)  三、实施“十大政策”  设立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大发展。  (一)大力鼓励人才带项目的引进。鼓励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带项目落户杭州,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参照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扶持;信息软件产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业企业对大学毕业3年内的新员工给予工作场所补贴的,所需费用允许企业作为生产性成本税前列支。  (二)大力扶持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研发类、产业化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5%、14%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20个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财政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三)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信息软件产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业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进行技术转让且一个纳税年度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下,且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下的电子商务企业,各级政府、各信息服务业特色园区给予重点扶持。  (四)大力鼓励企业做优做强。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纳税贡献大的大企业大集团,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鼓励。  (五)大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每年资助不超过10家以项目为载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每个联盟资助启动资金50万元。对通过CMMI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2级、1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咨询和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六)大力鼓励中心镇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在本市电子商务综合平台上开设中心镇特色产品旗舰店,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开设中心镇特色产品旗舰店的本市企业,获得本市电子商务金融平台信用贷款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七)大力扶持产业特色园区建设。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特色园区、重大项目、关键性项目。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鼓励利用原有工业园区或工业企业用地提升改造为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特色园区或企业,对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对于投资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特色园区建设的浙商回归项目,可同时优先享受省、市有关浙商回归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服务。  (八)大力推进产业品牌建设。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开展国际、国内品牌营销和推介活动,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市场的营销活动。利用国际和国内综合性媒体、专业媒体,加大对杭州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的宣传力度。将“中国杭州电子信息博览会”打造为国际性的新经济、新商业模式、新技术应用的综合展示、招商和合作平台,全力提升其国际国内影响力。  (九)大力推动政府采购引导作用。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资金中,应预留40%资金支持小微企业中标。鼓励中标企业增加本地投资、吸纳本地就业。  (十)大力推进“杭州政务云”建设。各级党政部门信息化项目应优先在“杭州政务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已有非涉密信息化项目要逐步迁移至“杭州政务云”平台。鼓励政府部门开放数据,可采取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对政府非涉密、与民生相关数据进行再次开发应用,最大限度地为民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上述政策涉及财政资助资金的,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按1∶1配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杭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均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任组长,统筹信息化工作,重点抓好以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为核心的信息产业发展。各级政府均要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加大对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  (二)完善工作制度。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重大问题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专题研究解决。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领导与重点企业的联系结对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相关事宜。各区县(市)、开发区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统计制度。建立市级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  (三)实施考核激励。建立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各区县(市)、开发区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