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就[2010]94号 杭财社[2010]370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关于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电子商务保就业拓市场促转型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22号)精神,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将杭州市主城区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一、网上创业就业认定   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按申请、确认、审核、领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  需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的,可登录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zjhz.hrss.gov.cn)“网上办事”窗口提出网上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附件1)。(二)确认   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经营所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市劳动保障部门。电子商务平台不予确认的,市劳动保障部门不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三)审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网上办事”界面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 (四)领证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凭失业证或毕业证和户口本(户籍不在主城区的凭身份证、场地租赁证明)至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户籍不在主城区的至经营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附件2)。认定证明上的网店名称登记规则为“申请人所在电子商务网站名”+“申请人的用户ID”。认定证明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的一年。申请人提交的失业证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注销,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就业”。二、网上创业就业有关手续办理(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持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招用人员的,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部门为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详见《杭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览表》,附件3)。办理资料为:  1、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3、招用人员有关证件:  (1)主城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杭州市失业证》 ( 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者需同时递交《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2)外来人员( 除杭州市区的农业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杭州市区的农业户籍人员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4)杭州市区户籍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户口本、学校或人事部门封口档案; (5)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证》。 (二)办理参保手续持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及其所招用的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办理部门为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见《杭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附件4)。办理资料为:1、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持认定证明人员享受扶持办法持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凭认定证明按《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申请享受政策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的,由认定证明代替。  三、认定证明年度复核  认定证明实施年度复核制度。认定证明年度复核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进行年度复核的自动作废。当年新发认定证明,无须参加年度复核。认定证明年度复核按申请、确认、审核、办理通过手续程序进行。 (一) 申请申请人通过登陆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上办事”窗口提出年度复核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附件5)。(二)确认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年度复核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经营所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市劳动保障部门。(三)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的,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网上办事”界面通知申请人。(四)办理通过手续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持认定证明至发证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度复核通过手续。对经营状况较好,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引导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电子商务企业查处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认定证明的,年度复核不予通过,认定证明仍在有效期内的,注销其认定证明。四、对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在主城区范围内社区建立便民服务网点,向社区居民提供充值缴费、代购代订、指导使用电子商务等服务,吸纳主城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全部职工15%以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至2011年,每年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市地税部门审核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经费。五、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管理服务。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沟通协调,认定证明发放和年度复核、计算机台帐管理、就业登记、落实扶持政策等工作。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信息中心要做好相关系统开发维护工作。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创业就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优秀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确保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双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2014年至2017年,我市毕业生就业率力争达到95%以上,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一)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全面落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数据库。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合作开展专项活动,为未就业毕业生及临毕业学生每年举办10场以上就业实(见)习专场招聘。发挥基层人力社保服务网络作用,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进行登记,对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跟踪服务,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全覆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荐岗位3次以上,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入驻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5.毕业2年内到宁波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补助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补助6000元。在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由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在县(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由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2016年起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6.街道(乡镇)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街道(乡镇)可享受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名额[含根据《关于延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就〔2010〕64号)规定已在2012年底以前招用人员和2013年以来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招用人员]为街道(乡镇)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万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村)不超过1名。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补贴期限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限。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7.毕业2年内的宁波生源且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完善大学生就业实践制度  8.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整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千家企业实践基地,吸纳万名学生在甬实习。鼓励各地开展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评选活动,到2017年,评选不超过50家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按纳税口径确定)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见习生活补助。继续实施“百千万”实习工程,扩大与国内百所著名高校合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甬就业,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高校(以下简称合作高校)在校生来甬实习的,可以参照见习生活补助标准执行。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9.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在校生在毕业学年(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实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参照现行技能培训、技能实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10.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实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的,参照现行技能培训和技能实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其中,参加定点职业院校(技校)组织的1至3个月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享受每人2500元、3600元、4600元技能培训补贴;对在实践基地参加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11.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的毕业学年在校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直接参加全国、浙江省统考以及在甬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2.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其中,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在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  13.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并成功推荐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每服务1人享受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八)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4.毕业年度内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800元/月。  1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属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的,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6.鼓励各地建立“青年驿站”,为来甬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不超过7天的临时性住宿定额补助和就业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缓解高校毕业生“落脚难”。具体操作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制订,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或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毕业年度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就业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调动监测企业工作积极性,推进企业用工监测示范点建设。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努力实现大学生创业规模、比例双扩大、同提高,到2017年,引领1万名大学生创业,创业比例力争达到5%。  (一)推动大学生创业  17.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资源,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扶持机制。深化“宁波市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活动,由市政府每年进行评选表彰并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创新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活动,对国家、省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在本市工商税务注册成立的创业实体,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免担保小额贷款和不超过3年的全额贴息,并按获奖等次给予5万元到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二)强化创业教育  18.鼓励在甬高校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分管理,面向全体高校学生广泛、系统开展创业意识教育。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建立全市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探索发布高校毕业生创业指数,引导大学生跨地区、行业间创业,为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调整专业设置  提供依据。  19.加大在甬高校和合作高校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的建设力度,广泛宣传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政策,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来甬在甬就业创业。对积极开展“一条龙”就业创业服务的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年每家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力争到2017年建立20家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  (三)推进创业培训  20.已自主创业的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在校生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享受每人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和“创业复合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分别按现行的“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和相应技术等级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有创业意愿的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大学生在毕业学年以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网络创业),达到规定要求,享受2500元创业实训补贴。高校在校生创业实训补贴由同级财政保障。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21.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以下简称限制类项目)或经认定网络创业,自筹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予以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  2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实体(限制类项目除外)或经认定网络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工商个体户和经认定网络创业的补贴标准为依法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3.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企业(限制类项目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除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4.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年租金20%的场租补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享受相应的场租补贴。  25.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可放宽至2~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6.继续扶持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94号)规定,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35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按工商注册登记地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最多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  (五)鼓励网络创业  27.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宁波户  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  证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和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加快创业平台建设  28.规范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健全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分级管理制度。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分3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期满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继续实施3年扶持政策,对当年新引入大学生创业企业 15 家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享受每引进1家5000元的资助。  对被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扶持资金。  29.各地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到2017年底,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评选不超过10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0.创新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贷款帮扶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以及贷款回收情况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用社区(村)的工作考核范围,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按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的1%给予工作经费奖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按年度小额担保贷款本金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给予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助。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等其他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资金支持。  (七)强化创业服务  31.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托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和专业机构,创新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一站式服务模式,确保每一位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进一步降低工商注册登记门槛,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试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申办筹建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便利化举措。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减负提效。  三、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消除各种就业歧视  32.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招聘信息。各类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  33.国有企业新增岗位要优先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34.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虚假招聘和违规派遣行为,规范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35.各地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作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资金监管  36.各地要加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账户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发放台账、加强稽查监管,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范有序运行。  (三)加强数据月报  37.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数据月度统计通报制度,在甬高校每年11月起至次年8月底,按月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和创业情况。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残联、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城乡低保户、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数据和当年新创立创业实体等相关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  3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本意见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政策。  (二)本意见政策项目中,原政策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新增政策项目,除在本意见中已明确资金列支渠道外,其他均由各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实训)或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每位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前不得重复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技能实训补贴标准和“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1项;一次性就业补助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1类,不得多头享受。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原规定享受的,同类政策享受时间与本意见合并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自2015年1月6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意见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台政发〔2014〕30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并逐步向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实体经济活动渗透,成为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推动力。为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一)电子商务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电子商务具有“全天候、全方位和零距离”的特点,核心是商务,电子是手段,对传统商务内涵、管理理念以及流程再造等都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改变着传统经营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影响着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对促进台州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提升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二)电子商务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商圈”概念,使交易和服务等经济活动像实体产品一样进行流通,有效扩大了市场空间。依托电子商务,生产商直接构建零售终端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大大缩减流通环节,进一步降低中间商、物流等交易成本,从而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三)电子商务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可长期保存,具有“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特点,是新时期实现市场有效监管和商业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此外,电子商务在品牌培育、节能减排、创造就业、支持创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二、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一)建设区域电子商务中心。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强化政府在产业规划、政策引导、法规建设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作用,提升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和综合竞争力。推进电子商务与支撑体系同步协调发展,逐步突破物流配送、诚信机制、人才和资金短缺等制约。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在经营模式、技术和人才等方面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努力把台州打造成为“长三角区域电子商务中心”。(二)构建电子商务产业链。根据台州产业特色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扩大、巩固和提升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加快发展网络购物,不断拓展电子商务应用范围,逐步提高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度和市场辐射力,形成以网上交易活动为核心,技术、配送、支付、认证等支撑服务为外延的重点突出、范围明晰、理念先进的电子商务产业链。(三)合力构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电商软件开发、网店建设、仓储管理、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和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业。围绕电商服务相关业务,有效整合相关资源,做好与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的业务对接,建设全市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各地要结合产业特色和电商业务需求,推进区域性电商服务体系建设,为辖区内广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四)大力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尽快制订市重点电商平台、企业的评定办法,落实政策措施,加大电商企业培育力度,培育一批市级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支持重点第三方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一批行业电商平台健康发展,在商品和服务交易领域培育多个市级重点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培育重点企业,示范带动全市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三、借力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发展行业和区域平台(一)充分借力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立足于阿里巴巴等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加快向全市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逐步向多领域、多行业延伸拓展。延伸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功能和内容,拓展业务范围。(二)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依托块状经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推进现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由信息流服务向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综合服务发展;进一步整合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资源,重点在汽摩、家电、医化、模具、塑料制品、刀刃具、休闲家具、卫浴产品和工艺礼品以及台州地方特色优势的农产品、水产品等领域培育一批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于一体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使台州电子商务的根基得以更加坚固,并以此进一步带动台州产业软实力、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三)加快建设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开展大宗商品网上现货交易,在钢铁、塑料、化工、有色金属等领域建成一批以商品交易为核心、现代物流为支撑、金融及信息等配套服务为保障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提升台州大宗商品定价话语权。(四)扎实推进网上网下市场互动发展。遵循商品交易市场和传统零售业等实体市场发展的固有规律,探索发展各类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有序推进专业市场发展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资源、物流资源优势和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优势,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互动发展;鼓励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网商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业态;支持有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行业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四、加快发展网络零售业(一)着力发展台州网商群体。加大对台州企业和个人开展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青年网上创业。扩大网络零售商品和服务种类,推动台州特色优势工业品、农林水土特产等商品的网上销售。支持台州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服务业的网上销售及网上服务。(二)大力发展专业化网络零售。在支持综合性网络零售企业发展的同时,发挥网络零售低成本快速覆盖全国市场的优势,重点支持建设销售特定商品或针对特定消费人群的专业化网络零售平台,做精做透网络零售业务,着力培育一批行业细分并辐射全国消费市场的网络零售企业。(三)鼓励生产企业直接开展网络零售。支持生产企业依托自身品牌,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有条件的可自建零售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支持专业化网络销售企业承接传统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培育一批网络销售领域的总代理、总经销。(四)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网络零售业务。支持传统百货、连锁超市等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网络零售业务,进一步发展集电子商务、电话订购和城市配送为一体的同城购物。结合农村流通实体网点建设,探索“网上看样、实体网点提货”的经营模式,推进农村市场网络零售业发展。鼓励日用消费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依托第三方零售平台开展网上销售,推进传统零售业与网络零售有机接轨。五、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一)打造“台州中小企业网上集聚区”。充分发挥台州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现有优势,普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一批特色鲜明、影响力较大的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有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台州专区”,对台州企业集中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二)支持骨干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支持一批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系列齐全的骨干企业建立企业电子商务网站,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实现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电子商务。(三)加快建立台货网络营销体系。深入实施“电子商务拓市场工程”,充分发挥本省电子商务平台优势,建立全方位的台货网络销售体系。结合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特点,逐步建立农特产品网上促销和团购体系,加强台州特色优势的生鲜农、水产品的线上推广销售;结合产业集群和专业批发市场,建立工业品网上批发和分销体系;结合品牌商品培育,建立品牌商品网络零售体系。要全面掌握区域内企业的网络销售情况,对尚未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要积极进行宣传和引导。(四)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争取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从电商平台、经营主体、仓储物流、快递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入手,构建跨境电商业务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电子商务模式的报关、报检、结汇和退税等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台州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往境外消费者或零售终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充分考虑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探索海外仓储等贸易主体建设,规避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风险。建立和完善海外商品通过电子商务进口的报关、报检和纳税等工作机制,规范发展海外电商代购业务。六、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应用范围(一)鼓励服务产品开展网络交易。推进金融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加快发展网络融资、理财等网络金融中介业务;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物流、旅游、会计、法律、培训等服务领域应用;鼓励票务、房产、人才等中介行业开展电子商务。积极建设社区便民服务网点,鼓励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开展网络业务。(二)全面普及经济各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在扩大商品网上交易的同时,加快推进商务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资源的网上交易。根据行业特点,研究提出各行业的电子商务普及目标和计划,加快推进经济各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三)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在城郊和主要行政村建设一批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完善农村配送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网络消费环境,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网络消费水平。七、健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保障(一)加强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基础通信设施、光纤宽带网和移动通信网、广电有线网络建设,推动“三网融合”,构建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宽带接入网。全面推进光纤进村、到楼、入户;实现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已建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实现新建小区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宽带互联网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普及研发、采购、制造、营销和管理领域信息技术应用。(二)逐步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第四方物流,提高物流配送的社会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第三方物流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网上交易提供快速高效的物流支撑。发展快递物流,培育一批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运作高效的快递物流企业;引进一批国内外优秀快递物流企业到台州设立区域总部。支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物流中心。支持城市社区建设网络购物快递投送场所,新建小区应将快递投送场所纳入规划。尽快构建覆盖全市主城区、县城,并逐步向城镇和农村延伸,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三)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鼓励银行拓展电子银行服务业务,强化在线支付功能;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发展电子票据、移动电话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做大做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尽快建立由网上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渠道构成的综合支付体系,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四)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育。鼓励全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专业,培养多层次电子商务人才。推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配套服务商的中高级人才学历继续教育,鼓励举办电子商务高级研修班,加强高端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培训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的比例,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面向农民和下岗工人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八、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带动工程(一)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结合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战略,在电子商务各领域中选出一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的企业、平台和项目,集中相关政策措施,进行重点支持和培育,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台州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支持各地按照产业链的要求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支持等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园区。推动实体交易和网上交易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发展一批以商品市场为依托的网商集聚区。开展市级重点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积极参与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园区标准化建设,带动全市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三)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通过示范带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构筑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三位一体发展格局,努力实现政策措施的系统突破,引进和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大力普及电商应用。着力推进项目攻坚,构建产业平台,完善基础设施,培育龙头企业。积极探索,在政策、标准、规范和监管等方面实现全面突破,为国家顶层设计提供试点经验。全面推动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和提升,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全力完善电商产业生态体系,建成环境规范完善,高端要素集聚,应用服务领先,支撑体系健全,创新驱动活跃的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城市。九、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电子商务的资金支持力度,从2014年至2016年建立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总额度为每年3000万元,专款专用。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及网络零售、平台提升等电子商务重点工程。重点支持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电商人才培训、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及电商模式创新、电商服务标准化和品牌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现已明确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支持政策,鼓励个人网商向个体工商户或电商企业转型。对新引进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依据其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经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认定,市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支持。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落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完善价格政策,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二)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入驻市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有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如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和电子发票应用等相关问题。(三)落实土地金融等资源要素保障。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给予资源要素保障。对市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广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集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上市扶持、融资担保、保险合作等内容的多层次电商金融服务,强化对电子商务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台州民营金融的机制优势,加强对小微电商企业的支持。(四)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优先解决电商高端引进人才本地入户、子女入学以及购房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一定规模的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市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区内就业人员出租。(五)便利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方便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认真落实商事主体冠“台州”名称零门槛、注册资本认缴制、“一址多照”等商事登记改革措施。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有关网上交易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电子商务领域现有的行政许可或备案项目,要按照电子商务特征,改进和完善许可或备案的操作流程。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第三方电商平台项目建设,规范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服务收费。完善大宗商品网上现货交易管理。对药品、出版物、烟草、食盐等特殊监管商品和专卖商品,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网上交易的以外,应鼓励进行网上销售。十、加强电子商务管理和服务(一)加强对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协调解决全市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电子商务发展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更好地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推进电子商务提升发展。(二)依法保障电子商务发展。重点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管理、特殊电子商务业态的市场准入等问题,制定出台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管理的政策。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防范机制,切实做好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依托网络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行为。推进网上经营主体信息公开披露,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广信用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促进全市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三)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各级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知识产权、通信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网上交易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行为的监管,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严厉打击依托网络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和价格欺诈等行为。加快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从源头防止问题产品进入电商交易环节。探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核心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搭建以商品条码和物品编码管理为基础的质量追溯平台,推动电商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及时处理各类消费纠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电商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信息,电商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电商企业的商业机密,除履行法定统计职责外,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要求电商平台报送数据;涉及司法、行政办案取证的,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信息的调查取证。(四)积极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氛围。开展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研究制订电子商务产业数据采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加快研究制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出台针对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支撑服务环节的标准和规范,大力推进国际通用商品条码、企业代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加强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导向和舆论氛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优化产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融合与提升,推动台州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一)鼓励各区、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实施“退二进三”、“电商换市”,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用房,可5年内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按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新增投资额最高20%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入驻经营三年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每家1 万元奖励,第二、三年减半奖励。合计最高奖励为100 万元。(四)对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性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五)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年度网上交易支付额首次突破10亿元,当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增长业绩,每同比增长20%奖励10万元,最高奖额为100万元。(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八)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推荐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予以信用担保支持。(九)支持企业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有效改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企业,根据投入的多少,视情予以适当的补助。三、促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初创企业培育(十)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龙头电商企业,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一)年交易额100万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给予平台服务费用最高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三年。(十二)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三年。(十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十四)鼓励个人的电子商务自主创业。个人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依法申报纳税的,经申报审核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并推荐金融机构予以贷款支持。(十五)引导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十六)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0—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具体参照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四、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培训和人才引进(十七)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从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称号经综合评估后,在教育费附加里予以统筹考虑。(十八)加强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培训计划和项目购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并对相关部门、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6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十九)对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企业纳税贡献额(A档2000万元以上,B档1000—2000万元,C档500—1000万元,D档300—500万元)进行分档奖励,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4个、3个、2个、1个高端人才租赁房指标和子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指标。五、促进电子商务标准建设和质量提升(二十)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对于新通过国家、省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二十一)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加强质量提升、名牌培育工作。对获得浙江名牌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通过行政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二十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六、促进电子商务相关其他重点工作(二十三)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市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开发区安排用地。(二十四)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二十五)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立行业协会,对行业协会开展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二十六)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七、附则(二十七)本意见扶持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二十八)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二十九)企业申报的项目,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项目质量进行筛选后确定补助。(三十)企业当年度同一事项上可享受上述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申报一项。(三十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36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孵化基地是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我部于2012年10月认定的首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各地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了示范作用。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我部拟于2014年下半年认定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一、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个;(三)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四)已被认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国具有示范性。二、示范基地的推荐认定程序(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完成公示后由部务会审议确定入选示范基地名单。三、示范基地推荐材料要求(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二)示范基地推荐表及相关说明;(三)推荐的示范基地视频短片。四、第二批示范基地推荐要求第二批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凡具备条件的省份均可择优推荐,每个省份的推荐名额为1个。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不推荐。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6月底之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