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4〕168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 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加强创业引领。深入实施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研究制定扶持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推动市级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政策由主城区向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延伸,充分发挥我市“国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全国创业先进城市”的引领示范效应,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继续走在前列。  (二)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创业环境。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创业项目为我市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下同)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创新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实施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项目和“海大基金”、“涌泉计划”等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投资、贷款、担保等服务。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网络创业。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网上创业或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管理办法及缴费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无偿资助、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网上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以杭州市网尚创业园为龙头,建立杭州市网络创业孵化联盟,打造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创业平台。引导并支持社会资源开办各类网络创业园,为大学生网店、网络创业企业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综合服务。以上各项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在市属高校全面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校企合作,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实战训练,进一步提高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网上创业培训、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模拟公司创业实训等创业培训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工作,加强见习实训基地建设,扩大见习实训规模,提高见习实训质量。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实训)、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七)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师友计划”和“杭州市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办好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充分发挥“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的引才育才品牌效应。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开展大学生创业园绩效评估,进一步提高创业园的孵化功能和服务水平,积极争创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力支持仓前“梦想小镇”(大学生创业小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网上创业大赛等活动,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补贴。加强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建设,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联盟服务体系。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强化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加快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结合电子商务、科技服务、金融保险、文创产业、人力资源产业以及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发挥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挖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年底;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每年给予个人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两项政策在同一期限内不能重复享受。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以上各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把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重点来抓,高校毕业生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综合服务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政策,落实应征入伍服兵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优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做好实名登记和分类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力争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继续将促进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  (二)加强就业公共服务。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新机制、新形式和新途径,充分发挥指导站的窗口、平台和桥梁作用,切实提升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层次和水平。开展以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创新创业助推活动、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活动、供需对接直通车活动等为主题的就业促进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充分利用手机短信以及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成功率。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给予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市属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  对登记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安排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给予综合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伤残或死亡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或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有政策执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简化档案管理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区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的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对拟聘人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户、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私企业和带动就业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教育、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国资、经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区、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加强统计监测。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人力社保、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月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就业形势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用工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对用工监测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组织宣讲报告、在线访谈、广场咨询、系列座谈以及开设专题栏目、主题网页、服务窗口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均有所提高。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涉及经费由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在相应资金中列支;如萧山区、余杭区财政体制发生调整,资金承担办法另行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细则。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77号)同时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
  • 小微企业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

    政策法规 2016-05-19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近几年,因为经济形势影响,中国部分小微企业面临经营成本上升、税负过重问题。中国民生银行昨日发布的《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也显示,仅43.1%的参访企业表示享受到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国内超过六成的小微企业支出有所增加,其中用工成本上升已经成小微企业经营中最困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近几年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等。今年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一次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1年年底制定的。按照此前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期限仅为3年。而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院长谢学焘昨日告诉早报记者,因为中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此次政策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经过多轮调整,目前很多小微企业都是代征,本身的税额并不高。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各类企业总数的76.57%。
  • 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杭审改〔2015〕2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经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要进一步认识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以工商登记为切入点、带动相关部门审批制的商事制度改革,是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释放市场潜力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良好环境。要继续自我革新,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思路,提升效率、维护公平。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二、主要举措       (一)推行“多证合一”,及时实行“一照一码”。一是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三号”。在“五证一章”联发的基础上,采取“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的合办服务模式,整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则上仅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同时标明企业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与此同时,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实行“一照一码”。二是努力探索“多证合一”。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等一并予以整合。三是稳步推进存量企业证照变更合一。根据“多证合一”工作进程,有计划、有步骤跟进存量企业证照的变更合一。四是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的社会认同感。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升“多证合一”在银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的熟悉度和畅通性。滨江区争取于2015年5月15日前实行,全市争取于2015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       (二)推行“证照合一”。依托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整合优势,依照应合尽合的理念,推行系统内有关“证照合一、以照代证”,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整合,原则上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相应许可证号。全市争取于2015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整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推进就近登记。对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的申请人就近集中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市市场监管局下放相应企业登记权限,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直接办理上述证照。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将相应许可和登记权限下放至市场监管所,深化局所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直接办理营业执照;5000万元以上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进一步推进市、区一体化。      (四)允许商务秘书企业登记。针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较低的行业,允许设立商务秘书企业,由其进行住所托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下放取冠市名核准权、简化取冠省名程序。企业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冠“杭州”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直接核准,但直接冠“杭州”字样的无字号企业名称仍由市市场监管局核准。冠“浙江”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市市场监管局不再审查,由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或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放宽取冠“集团公司”企业名称条件。冠“杭州”名称的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最低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子公司最低数量从3家降至2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试行简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登记程序。在省特色小镇试点简化登记。在园区管委会取得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省特色小镇互联网金融企业审核的一次性授权后,凭管委会对具体企业的确认书,直接办理登记。      (八)实行“一室多照”。在“一址多照”的基础上,主要面向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房间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九)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靠前组织,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      (二)快试快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应当全面推开的要及时推开,可以试点的要踊跃试点先行。并应适时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方向和重点。     (三)加强保障。各单位要加强支持,保障改革的人、财、物。市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企业名称下放等计算机系统技术改造等保障工作。     (四)强化督导。各单位要加强自我检查,把检查和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工作促进机制,及时、定期报送改革情况。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也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重大任务、关键环节等的指导,督促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上报改革情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此文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5年5月15日
  •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科高〔2015〕79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日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一号工程”,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应用,决定实施新一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年-2017年)。为确保培育工程的实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培育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新一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含“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的实施,用3年时间新培育1000家左右科技型初创企业,形成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  (二)具体目标  通过实施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至本轮培育期结束,力争实现如下目标:  ——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企业400家以上,其中超2000万元的100家以上,超5000万元的50家以上。  ——培育15—20家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5家创业板上市企业,150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00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3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3000项,授权1500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高新技术产品。  ——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集聚一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千人计划”、 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及其他归国留学人才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二、资金来源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当年财政科技预算安排。  三、扶持措施  (一)财税政策扶持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方式:直接支持包括创业无偿资助,以“因素法”分配至各区、县(市),间接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投融资补助等其他政策支持,其中间接支持方式占总资金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扶持方式为:  1.专项资金扶持  (1)创业无偿资助: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上年度入库数、本年度入库数和淘汰数等因素,将创业资助经费分配至区、县(市),由区、县(市)综合平衡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可采用“后补助”等多种形式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主城区:  非主城区: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可根据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对补助因素及权重作适当调整,在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2)贷款贴息资助:  “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培育期内获得银行贷款的,可按实际贷款额进行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3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在300-500万元之间,300万元以内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大于500万元的,500万元以内部分参照前述标准执行,超过500万,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培育期间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贷款贴息等间接支持由市科委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受理一次,具体贴息比例根据当年预算规模确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进行税后加计扣除;根据《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他政策支持:经认定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自动列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产业扶持计划;优先推荐认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的其他各类计划。  (二)科技金融服务  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周转联动机制、银政企中介多方合作机制、分阶段连续支持机制、市场选择聚焦机制,以促进“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技术与资本高效对接,建设初创企业发展良好的融资生态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优先提供天使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宝”等政策性担保;对获得专业风险投资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杭州高科技担保审核后,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贷款担保;鼓励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各区(县、市)科技局、银行共同组建风险池基金,实现政府对企业资助效应的最大化。  2.优先向创投机构推荐“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投资或跟进投资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等创投服务机构优先向“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提供投融资路演、项目推荐、产权交易、上市辅导等服务,推动“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与创投资本的对接。  3.“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经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应自筹实际所需资金的20%以上。  (三)创业创新服务  1.对成长性较好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鼓励并辅导其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后,可按《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资助。  3.结合孵化器、创业园、加速器建设等工作,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优先为“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配备创业导师,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财务税收政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培育经营管理人才。  (四)人才培养、引进服务  1.积极推动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院校人才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服务。  2.“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负责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其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  四、申报条件  (一) 雏鹰计划  在杭州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内,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建有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4.原则上,初创企业申报时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 青蓝计划  1.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创办,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科技型企业。  2.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以货币、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参股,股权比例在企业注册后1年内不低于20%,且企业使用的技术成果系自主研发,无知识产权纠纷。  3.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4.原则上,初创企业申报时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初创企业只能申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其中一种计划,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五、组织管理  市科委负责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1.申报:凡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申请表》,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  2.认定: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科委;市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建立总量为1000家左右的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培育库。  3.管理: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培育管理, 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列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其培育期未满的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政策至5年培育期满(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市科委加强对列入培育计划企业的引导和管理,推动企业规范化经营。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的在申报、考核、验收等环节弄虚作假且经查实的,撤销其“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4.考核:本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自认定起培育期3年。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当地“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并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培育期内,市科委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的企业实行淘汰,考核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5.退出机制:企业规模发展至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成功实现上市、或被收购、兼并时,视为毕业,不再享受培育工程相关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执行期满后,培育期未满的企业政策执行至培育期满。  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