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安吉县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人社发〔2014〕41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文件精神,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现将安吉县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网上创业就业认定    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按申请、确认、审核、领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条件    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且未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其卖家信用积分累计达到1000分以上、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经营三个月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安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需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附件1)交户口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二)确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收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申请后,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不予确认的,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不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    (三)审核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    (四)领证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凭失业证或毕业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认定证明上的网店名称登记规则为“申请人所在电子商务网站名”+“申请人的用户ID”。认定证明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的一年。申请人提交的失业证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注销,申请人所在人力资源保障杨构应根据其创业情况在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就业”,并完善其创业情况。    二、持认定证明人员相关政策扶持    持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凭认定证明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13〕24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2000元。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的我县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按其每吸纳一名登记失业大学生2000元、其它城乡登记失业人员1000元(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标准给予专项创业补贴。    (四)创业培训补贴    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不收费的创业培训不予补贴)。    (五)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本县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已经享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享受政策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的,由认定证明代替。    三、认定证明年度复核    认定证明实施年度复核制度。认定证明年度复核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进行年度复核的自动作废。当年新发认定证明,无须参加年度复核。认定证明年度复核按申请、确认、审核、办理通过手续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年度复核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附件2)交户口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二)确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部门收到年度复核申请后,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部门。    (三)审核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通过手续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持认定证明至发证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办理年度复核通过手续。对经营状况较好,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引导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电子商务企业查处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认定证明的,年度复核不予通过,认定证明仍在有效期内的,注销其认定证明。    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管理服务    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沟通协调,认定证明发放和年度复核、计算机台帐管理、就业登记、落实扶持政策等信息维护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补贴经费的拨付。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创业就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吉 县 财 政 局2014年6月17日
  • 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团委、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我们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共青团青海省委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2014年7月29日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二)目标任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扩大和提高,2014—2017年力争实现引领20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6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预期目标。二、政策措施(一)普及创新创业教育1、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普及。积极推动省属高校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渗透到大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分管理,逐步实现省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校要结合教学科研和大学生实际需求,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符合实际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调整、完善现有创业教育课程,不断创新创业教育内容,增加创业实践、实习课时,丰富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从2014年起,省属各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2、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省属高校可采取“请进来”的办法,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本校创业教育师资力量。也可采取“送出去”的办法,通过多种渠道和平台,结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135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加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的培训、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高校创业教育质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二)加强创业培训1、实施专项培训工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的要求,针对大学生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实施大学生创业专项培训,使每一名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有机会参加创业培训,全省每年组织15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力争有500名毕业生实现创业并带动15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毕业年度的在校学生,由省属高校负责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大学生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及时了解毕业生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创业成功有愿望扩大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企业发展”(EYB)的培训,帮助高校毕业生巩固和扩大创业成果。(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教育部门、团委,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2、完善创业项目。依托省属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大学科技园、青年创业园等平台,结合大学生特点,深入实施SIYB创业培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评审认定后,充实创业项目库并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继续实施YBC青年创业项目,加强大学生创业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科技厅,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3、创新创业培训形式。创业培训要严格按照“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要求,坚持模块培训、案例教学和实务训练相结合,侧重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创业培训第一阶段创业意识和第二阶段创业计划制订,时间为80至120课时;第三阶段开业指导服务,包括提供创业项目咨询、创业计划论证、开业指导、开业跟踪服务等内容,时间为不超过400课时。要加大模拟训练模块教学和开业指导服务的力度,在第三阶段培训中增加创业见习的内容,组织学员观摩创业企业,在企业相应岗位短期实训,让学员实际感受企业运营,增强培训实效。(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经信部门、团委。完成时限:长期)4、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的意见》、《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变化等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简化申报、审批手续。创业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实施分段补贴。第一和第二阶段结束后,既按相应课时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相应课时先补贴70%,学员6个月内成功创业率达到50%(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凭),并连续开业3个月后,补贴第三阶段剩余30%,创业率没有达到50%的,按照实际创业成功人数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部门、团委。完成时限:贯穿全年)(三)提供创业便利1、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服务。进一步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将住宅、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营场所;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州)、县工商局。完成时限:长期)2、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州)县国税局、地税局。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3、提供便捷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积极为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企业开户提供便利和优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的“四优先”政策。增加承办网点,鼓励向社区、县域和基层延伸,制定操作、审批制度及考评体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市(州)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1、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大学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各地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大学生,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部门,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2、开展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坚持“家长知情、学校认可、组织确认”的原则,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毕业学校出具鉴定证明的前提下,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初审、就业部门审核,并在1名公职人员保证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创业高校毕业生一般不超过3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探索建立“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社区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3、发挥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省信保集团公司要发挥政策性功能,运用市场化手段,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州)、县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接受再担保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10%以上的业务量应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等政策性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或合伙创办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责任单位:省信保集团、各担保机构,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4、建立风险共担及奖励机制。各州(市)、县创业担保基金、支农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积极参与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业务。建立职责明确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担70%,经办银行承担25%,担保公司承担5%。加强对金融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5、鼓励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通过科技项目形式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项目。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金融办、西宁市人社局、青海省信保集团签订的《青年创业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融资担保。(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金融办、科技部门、团委,省信保集团。完成时限:长期)(五)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1、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所。继续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结合循环经济实验区和东部城市群建设及玉树撤县建市的需要,鼓励海东、德令哈和玉树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省财政对这三个城市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必要支持。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快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发改委、教育、科技、工商部门,团委,高校。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2、落实场地补贴政策。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场租、水电、创业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2000元展位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兑现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1、构建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各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教育、科技、金融、工商、税务部门,团委,高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2、搭建创业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鼓励省属在校大学生和有创业意愿的离校毕业生携创业项目积极参与,经过初赛、复赛、决赛,评选出十强项目。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两年创业园免租、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导师“一对一”辅导等创业支持。通过创业大赛,凝聚创业大学生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搭建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及网络平台,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论坛、创业专题讲座、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专项活动,促进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创业导师、金融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之间和大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研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等创造条件。各级财政要安排工作经费,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教育、科技、金融、工商部门,团委,高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3、拓宽创业服务范围。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创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途径,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科技、金融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州)、县均成立由人社、发改、经信、教育、财政、科技、金融、工商、国(地)税、团委、人行等单位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细化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加强责任落实,层层分解任务,做到责任到岗、职责到人,确保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顺利实施。(二)加强绩效考核。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加强绩效考核和跟踪评估工作。从8月起,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的执行、目标任务完成、各项工作进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取得实际成效进行检查、督导,并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加强舆论宣传。针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较弱、创业意识不够强等问题,在全省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换脑筋、闯市场”主题宣传教育专项活动,通过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创业典型事迹报告、创业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创业专题辅导讲座、创业园区实地观摩等活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加强创业典型事迹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LED信息屏等多种渠道,采取设立创业事迹宣传平台、开设“创业之星”栏目、编发创业典型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事迹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