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4]50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09-21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市委办发〔2013〕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税收100万(含)以上;  
  (二)带动就业100人(含)以上。  
  三、资助金额   
  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四、申报程序  
  (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申请表》;  
  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户籍、学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6.就业人员花名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二)流程  
  1.申请。申请人于每年第1季度向企业纳税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地税)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扶优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在每年第2季度的第1个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审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4.公示。经审定拟资助企业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全额拨付到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给资助企业。  
  五、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扶优资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四)资助企业应完善和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资助企业须诚实创业,遵纪守法,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负责扶优资助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