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杭审改〔2015〕2号

    特色课程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经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要进一步认识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以工商登记为切入点、带动相关部门审批制的商事制度改革,是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释放市场潜力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良好环境。要继续自我革新,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思路,提升效率、维护公平。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二、主要举措       (一)推行“多证合一”,及时实行“一照一码”。一是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三号”。在“五证一章”联发的基础上,采取“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的合办服务模式,整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则上仅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同时标明企业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与此同时,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实行“一照一码”。二是努力探索“多证合一”。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等一并予以整合。三是稳步推进存量企业证照变更合一。根据“多证合一”工作进程,有计划、有步骤跟进存量企业证照的变更合一。四是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的社会认同感。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升“多证合一”在银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的熟悉度和畅通性。滨江区争取于2015年5月15日前实行,全市争取于2015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       (二)推行“证照合一”。依托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整合优势,依照应合尽合的理念,推行系统内有关“证照合一、以照代证”,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整合,原则上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相应许可证号。全市争取于2015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整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推进就近登记。对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的申请人就近集中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市市场监管局下放相应企业登记权限,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直接办理上述证照。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将相应许可和登记权限下放至市场监管所,深化局所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直接办理营业执照;5000万元以上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进一步推进市、区一体化。      (四)允许商务秘书企业登记。针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较低的行业,允许设立商务秘书企业,由其进行住所托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下放取冠市名核准权、简化取冠省名程序。企业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冠“杭州”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直接核准,但直接冠“杭州”字样的无字号企业名称仍由市市场监管局核准。冠“浙江”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市市场监管局不再审查,由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或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放宽取冠“集团公司”企业名称条件。冠“杭州”名称的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最低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子公司最低数量从3家降至2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试行简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登记程序。在省特色小镇试点简化登记。在园区管委会取得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省特色小镇互联网金融企业审核的一次性授权后,凭管委会对具体企业的确认书,直接办理登记。      (八)实行“一室多照”。在“一址多照”的基础上,主要面向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房间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九)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靠前组织,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      (二)快试快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应当全面推开的要及时推开,可以试点的要踊跃试点先行。并应适时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方向和重点。     (三)加强保障。各单位要加强支持,保障改革的人、财、物。市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企业名称下放等计算机系统技术改造等保障工作。     (四)强化督导。各单位要加强自我检查,把检查和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工作促进机制,及时、定期报送改革情况。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也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重大任务、关键环节等的指导,督促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上报改革情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此文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5年5月15日
  •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科高〔2015〕79号

    特色课程 2016-05-19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日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一号工程”,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应用,决定实施新一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年-2017年)。为确保培育工程的实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培育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新一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含“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的实施,用3年时间新培育1000家左右科技型初创企业,形成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  (二)具体目标  通过实施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至本轮培育期结束,力争实现如下目标:  ——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企业400家以上,其中超2000万元的100家以上,超5000万元的50家以上。  ——培育15—20家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5家创业板上市企业,150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00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3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3000项,授权1500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高新技术产品。  ——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集聚一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千人计划”、 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及其他归国留学人才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二、资金来源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当年财政科技预算安排。  三、扶持措施  (一)财税政策扶持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方式:直接支持包括创业无偿资助,以“因素法”分配至各区、县(市),间接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投融资补助等其他政策支持,其中间接支持方式占总资金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扶持方式为:  1.专项资金扶持  (1)创业无偿资助: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上年度入库数、本年度入库数和淘汰数等因素,将创业资助经费分配至区、县(市),由区、县(市)综合平衡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可采用“后补助”等多种形式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主城区:  非主城区: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可根据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对补助因素及权重作适当调整,在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2)贷款贴息资助:  “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培育期内获得银行贷款的,可按实际贷款额进行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3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在300-500万元之间,300万元以内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大于500万元的,500万元以内部分参照前述标准执行,超过500万,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培育期间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贷款贴息等间接支持由市科委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受理一次,具体贴息比例根据当年预算规模确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进行税后加计扣除;根据《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他政策支持:经认定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自动列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产业扶持计划;优先推荐认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的其他各类计划。  (二)科技金融服务  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周转联动机制、银政企中介多方合作机制、分阶段连续支持机制、市场选择聚焦机制,以促进“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技术与资本高效对接,建设初创企业发展良好的融资生态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优先提供天使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宝”等政策性担保;对获得专业风险投资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杭州高科技担保审核后,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贷款担保;鼓励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各区(县、市)科技局、银行共同组建风险池基金,实现政府对企业资助效应的最大化。  2.优先向创投机构推荐“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投资或跟进投资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等创投服务机构优先向“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提供投融资路演、项目推荐、产权交易、上市辅导等服务,推动“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与创投资本的对接。  3.“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经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应自筹实际所需资金的20%以上。  (三)创业创新服务  1.对成长性较好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鼓励并辅导其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后,可按《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资助。  3.结合孵化器、创业园、加速器建设等工作,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优先为“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配备创业导师,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财务税收政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培育经营管理人才。  (四)人才培养、引进服务  1.积极推动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院校人才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服务。  2.“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负责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其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  四、申报条件  (一) 雏鹰计划  在杭州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内,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建有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4.原则上,初创企业申报时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 青蓝计划  1.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创办,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科技型企业。  2.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以货币、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参股,股权比例在企业注册后1年内不低于20%,且企业使用的技术成果系自主研发,无知识产权纠纷。  3.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4.原则上,初创企业申报时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初创企业只能申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其中一种计划,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五、组织管理  市科委负责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1.申报:凡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申请表》,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  2.认定: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科委;市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建立总量为1000家左右的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培育库。  3.管理: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培育管理, 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列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其培育期未满的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政策至5年培育期满(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市科委加强对列入培育计划企业的引导和管理,推动企业规范化经营。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的在申报、考核、验收等环节弄虚作假且经查实的,撤销其“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4.考核:本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自认定起培育期3年。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当地“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并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培育期内,市科委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的企业实行淘汰,考核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5.退出机制:企业规模发展至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成功实现上市、或被收购、兼并时,视为毕业,不再享受培育工程相关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执行期满后,培育期未满的企业政策执行至培育期满。  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4]503号

    特色课程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2014年12月19日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市委办发〔2013〕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税收100万(含)以上;    (二)带动就业100人(含)以上。    三、资助金额     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四、申报程序    (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申请表》;    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户籍、学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6.就业人员花名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二)流程    1.申请。申请人于每年第1季度向企业纳税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地税)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扶优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在每年第2季度的第1个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审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4.公示。经审定拟资助企业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全额拨付到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给资助企业。    五、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扶优资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四)资助企业应完善和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资助企业须诚实创业,遵纪守法,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负责扶优资助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2月10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特色课程 2016-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