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

    政策法规 2018-09-07
    (一)公开文件全文 渝人社发〔2017〕23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推动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培训转型,发挥职业培训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升就业质量作用,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6〕240号)中关于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及补贴申报程序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参加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直补个人。同时,创新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形式,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对集中开展培训且垫付培训费用的企业、培训机构直补企业(机构)。除市级承担的职业培训外,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按月申报、直补企业(机构)的按季申报。(一)职业技能培训1.培训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劳动者参加的就业技能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四方联动”就业培训。其中,就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须在《重庆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培训目录》)或区县特色职业(工种)补贴范围内。2.补贴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补贴对象包括: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四方联动”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在我市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离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执行)。3.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五类人员”参加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当期公布的《培训目录》中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取得初级及以上(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应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培训成本的120%、100%、80%计算。五类人员参加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四方联动”就业培训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市场调查成果适时公布《培训目录》,区县特色职业(工种)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公布。重点群体(重庆户籍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中劳动者和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以及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就业困难人员等)参加的《培训目录》中职业(工种)范围的就业技能培训、区县特色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应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4.补贴申报程序“五类人员”个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本人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持本人《身份证》、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机构组织同一职业(工种)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可垫付培训费用,按照“先垫后补”原则,由垫付培训费用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本人《身份证》、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二)创业培训1.培训项目创业培训包括GYB创业意识培训(以下简称GYB)、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SYB)、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IYB)、网络创业培训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2.补贴对象GYB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SYB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IYB培训补贴对象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3年内的创业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3.补贴标准参加GYB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IYB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4.补贴申报程序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机构可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垫付费用的机构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员《身份证》、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三)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1.培训项目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2.补贴对象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含市外户籍)。转岗培训补贴对象为我市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市政府专题研究需支持的国有企业安置职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结合岗位需求,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技师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在我市企业和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工或技师。3.补贴标准在职职工培训职业(工种)在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培训目录》范围内,培训后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50%给予补贴。参加转岗培训的职工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100%给予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不足4000元的补足4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期满,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确定应支付给职业院校补贴标准的50%补贴;对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确定应支付给职业院校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参照市人力社保部门当期公布的《培训目录》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及需求程度补贴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未涉及的职业(工种),按照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及鉴定补贴总额的平均值予以补贴。4.补贴申报程序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由企业或企业所属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委托小微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培训补贴按照“谁举办、谁申报”原则,实行直补企业(单位)、培训机构机制,按季度申报,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本人《身份证》、企业(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直补企业,符合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经相关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直补企业。技师培训按照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给企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补贴给个人(可由培训机构代申请补贴)的机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3、《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取证人员必须在申报时拟培训人员名册之内)、《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划拨明细表》(附件4)。企业或培训机构需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四)就业适应性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当地就业训练中心、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或社区公益组织开展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以劳动保障、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从业素质等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1—3天,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对象为我市“农转城”人员,45岁以上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补贴标准为每天100元/人标准直接拨付至举办单位基本账户。全市各区县适当控制就业适应性培训规模,实行培训人数预算管理和直补培训单位的培训补贴机制,按季度申报。开展培训的单位作为申请人,须填报《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转城”人员需街镇出具“农转城”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培训结业(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二、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一)受理。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到申请人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二)初审并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涉及社会保险事项,应通过金保系统进行查证核实。在初审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四)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将单位或个人《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五)补贴拨付。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补贴资金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复核无误后,依据公示结果或抽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三、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培训受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补贴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单位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二)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把职业培训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定期对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切实体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目标。(三)加强培训过程监管。职业培训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个人参加培训和企业、机构、单位组织的培训应做到培训和实名制系统同步,并确保培训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一致。探索多元化培训监管方式,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同时,继续实施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认定备案制度,不断完善认定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四)强化基础资料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单位)应将各类培训的相关资料建档、建账留存。培训资料整理以培训班为单位,每个班单独立卷。个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由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资料按月汇总整理,每月单独立卷。整理时间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培训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集中归档管理。(五)加强责任追究。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相关规定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项目已有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继续执行,无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执行出台后的新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已经发布的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2.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3.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4.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划拨明细表5.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个人申报)6.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职业技能培训)7.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创业培训)8.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9.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就业适应性培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                                       (正面)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签章)或申请人名字(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年    号<td colspan="5&quot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经办人姓名电话单位银行账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培训情况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培训项目□就业技能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四方联动”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转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职业(工种)或创业培训培训人数结业并取得证书人数申请补贴情况补贴人数     人。补贴金额                                        元。个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存折(卡)号培训情况培训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培训项目□就业技能培训    □特色职业(工种)取证情况职业(工种)证书等
  • 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4号)

    政策法规 2018-09-0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制度,提升培训质量,现将《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全省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创业培训。是指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  第三条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人员范围: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根据培训需求到省内各地参加创业培训。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人社部门)是本地区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网络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结业考核及补贴审核等工作。具有资质的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负责网络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以资质认定方式确定。凡具备办学资质和网络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有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或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的培训机构优先;  3.有2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4.有3名及以上获得《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的全职或兼职讲师;  5.有不小于80 ㎡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6.有不小于100 ㎡的网络创业培训实操教学教室,配备30台以上电脑及优质的网络资源,确保流畅使用实操平台;  7.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及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学员对接提升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后续服务;  8.具有5名及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专家学者、互联网资深从业者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活动场地及设备设施;  9.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各地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包括:  1.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书(附件1);  2.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3.相关办学培训资历证明,培训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证明(实景照片);  4.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  5.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6.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7.申报单位的教学组织管理、师资管理、档案管理、后续服务管理、消防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人社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培训机构申请后,严格按照选择条件和《网络创业培训机构选择参考评分基准表》(附件2)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预选,预选通过后由各地区人社部门形成报告,并附一份申请材料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适时对通过预审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省人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复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拟定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经省人社厅发文后,确定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  第七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经培训人员所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的检查、指导,省人社厅不定期进行抽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各地区人社部门将本地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评估报告报省人社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资格:  1.不按照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进行培训,培训质量低劣的;  2.未完成上年度网络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3.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被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  5.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以上的;  6.与其他机构联合办学、转让或租借网络创业培训资格的。   第三章 师资管理  第九条 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开展网络创业导师培训。凡具有互联网创业或从业经历,熟悉互联网行业,了解互联网创业一般规律和流程;具备店铺经营(或电子商务)熟练操作能力和相关指导能力;热爱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年龄在25岁到50岁之间,具备与计算机或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且愿意从事网络创业培训的人员均可参加网络创业导师培训班。  获得《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后12个月内,至少完成3次以上全程授课,严格执行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按时向属地主管部门上报培训班活动报告及后续支持服务报告。  第十条 网络创业培训导师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于年底进行。  (一)年审对象。持有《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的人员。  (二)年审程序。申请年检的网络创业培训导师,填写《网络创业导师年度考核表》(附件3),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申请人当年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各地区人社部门审核,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各地区人社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人社厅。  (三)年审结果的认定。  网络创业导师年审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遵守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  3.课堂上向学员传授与网络创业培训无关的内容;  4.同一时间在多所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挂职或授课,未遵守两名网络创业导师授课的原则;  5.培训期间,擅自允许由他人代替参加培训人员上课;  6.允许学员不上课,虚名上报;  7.通过调查学员50%反映授课质量不高。  第十一条 年审管理。各地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省人社厅做好当地网络创业导师年审初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未及时上报年检材料者视为本年度年审不合格。省人社厅将按照各地区人社部门上报情况,审核网络创业导师年检材料,并根据年检情况对各地区适时进行抽查。  网络创业导师年审结果将作为该导师下年度能否承担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依据,没有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导师将取消网络创业培训授课资格,不得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工作。如有意愿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工作者,需重新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网络创业导师培训班或师资提高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各地区人社部门不得选派年审不合格的导师执行授课任务,否则视为培训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经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第十三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组织人员参加网络创业培训班时,要按照网络创业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筛选学员,根据参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需求,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因人、因地、因时组织实施培训。  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指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培训导师做好教学工作,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日常考勤及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统一使用省人社厅编制的网络创业培训教材。严格按照规定课时培训,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可邀请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讲解创业政策,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教学时应采取全程录相,保留教学影像资料(光盘)备查。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每季度末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培训学员开业情况、经营状况、带动就业情况及教学影像资料(光盘)。  第十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班结束后,网络创业导师要按照标准整理本期培训班相关资料,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由班主任配合网络创业培训导师做好本期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工作,学员档案由专人统一负责管理,每期培训班的档案材料及全程教学资料(光盘)应妥善保管。留存档案资料依次为《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5)、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网络创业培训教案、店铺规划书(附件6)、全程教学录像资料(光盘)。  培训班结业7日内,授课导师须填写《网络创业培训导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7),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对授课导师进行考核、评估,签审评估意见后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存档备案。  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培训资料报送、档案整理移交、学员信息反馈等情况,对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培训机构年检的重要资料。  第十六条 网络创业培训班结束后,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店铺规划书》等材料验收标准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编号、签发(以长春市为例,由长春市人社局直接负责发放的证书编号为长人社创培字2017xxxx号)。   第五章 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中列支。其中: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训人员必须是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网络创业培训人员,可向培训机构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除外,应出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证明材料及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9)、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第十八条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应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要在培训补贴资金到账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学员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项或扣减。  第十九条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实行按季度申报。当地人社部门接到相关单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补贴标准等)在当地人社部门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实无异议的,所属地人社部门在资金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将承担网络创业培训任务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享受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举报电话(信箱)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网络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技术标准进行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网络创业培训任务“分包”、“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资格,追缴培训补贴。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地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完善教学管理、师资考核、培训质量等制度。培训班结束后应对20%以上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核实培训时间和内容的真实性,填写《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附件10)。《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作为申请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资料之一,由所属地人社部门完成。  第二十一条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名词解释: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处在自然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规定,毕业生年度高校毕业生,包含毕业年度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城镇登记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包括超出毕业自然年未就业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    附件: 1.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书  2.网络创业培训机构选择参考评分基准表 3.网络创业导师年度考核表  4.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5.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  6.店铺规划书  7.网络创业培训导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8.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9.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10.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  11.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周期及技术要点 原文链接:http://hrss.jl.gov.cn/zcfbjjd/zcfb/201709/t20170915_3448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