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19-07-17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5月7日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 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工作规范、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工作遵循“公正合理评价、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杭服务”的原则,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把握条件、注重项目质量、强调专家业内认同,推荐评审出符合杭州产业发展导向,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项目。   第三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工作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四条 凡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同意,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本细则负责对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第二章 受理审核  第五条 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纳税地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资格初审。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信用杭州”查询申报企业的相关信息,对申请资助项目所在企业注册时间、信用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核查;通过企业社保参保信息对大学生法定代表人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对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进行核查。   第七条 实地考察。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是否正常经营,有异常的允许企业说明情况并视情处理。   第八条 上报材料。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资格初审和实地考察后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抽样核查。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并联合第三方按一定比例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样核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取消项目申请人及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完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人选可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机构、知名企业、大学生创业园和市区两级人力社保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选拔。每次评审会按照行业类别分成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6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单位纪委监督下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评审。评审以申报人现场路演展示项目,评审专家提问、申报人答辩的方式进行。答辩结束后,评审专家根据创业团队及其投入、创新能力与科技含量、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行性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判并独立打分。对平均分60分以上的项目分为六个等级进行资助:60-69分2万元、70-79分5万元、80-84分8万元、85-89分10万元、90-94分15万元和95-100分20万元。特别突出的项目经评审组讨论并提出建议,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最高给予5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第十三条 公示发文。市人力社保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资助项目及金额在市人力社保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联合发文核拨资助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四区及三县(市)的资助项目由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组织评审并按照流程发文公布。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监督。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并邀请机关纪委、新闻媒体等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在公示阶段,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持有异议的,可根据流程进行实名举报。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项目,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资助对象须如实申报,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创业资助资金属于专项经费补助,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资助资金应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受资助企业如不能正常开展经营、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取消相关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受助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在核拨到位后,每三年一轮行动计划结束绩效评估时将财务结算情况(含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企业带动就业情况等)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后抄报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一轮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中获资助的创业企业开展绩效评估。受资助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资助绩效评估工作。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8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可按照本细则实施,也可参照本细则制订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管理细则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 文章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政策法规 2019-07-16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确保就业水平总体稳定、就业局势基本平稳。《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政策措施:一、积极拓宽就业领域(一)支持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将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对到贫困村创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奖补。二、大力加强就业服务(三)提前启动信息交接。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7月底前全面完成,并确保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和信息安全。完善实名信息服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部门信息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及时记载就业状况、政策服务落实等内容,实现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实名制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培训见习等服务措施。高校要持续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及时通知他们参加线上线下校园招聘,各院系也要主动与他们联系,推荐岗位信息。(四)强化针对性职业指导。高校要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将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园区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实践,开展模拟求职、现场观摩、职业体验等活动,增强其职业认知和职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资源,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每个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讲解就业形势政策、求职方法,加强就业观念引导,促进毕业生积极就业、理性择业。加强深度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五)着力推进精准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将本地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毕业生普遍推送。加强就业信息精准投放,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智能匹配。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发展专业化、行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好满足高校毕业生多元化服务需求。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编制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加大宣传推介,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七)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将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接就业意向和重点行业领域发展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三、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八)简化就业手续。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繁琐、重复体检。(九)加强招聘领域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禁止招聘信息发布中含有性别、民族等歧视性内容。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十)规范就业签约。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健全就业状况反馈、评估机制,真实反映就业情况。四、全力做好兜底保障(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全面推进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及时摸排锁定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做好见习服务对接,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承担援藏援疆援青任务的省市要根据受援地见习对象需求,组织一批人员到内地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十二)扎实做好困难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申办、凭证简化、资金安排等工作,确保补贴按时发放到位。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集中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五、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落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四)抓好政策落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运用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高校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全面精简政策凭证,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加快政策申请、审核、发放全程信息化,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综合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密切跟踪经济运行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坚定爱国主义理想信念,把职业选择与国家发展相结合,面向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培育弘扬奋斗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文章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