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4号)

    政策法规 2018-06-2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制度,提升培训质量,现将《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全省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创业培训。是指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  第三条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人员范围: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根据培训需求到省内各地参加创业培训。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人社部门)是本地区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网络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结业考核及补贴审核等工作。具有资质的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负责网络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以资质认定方式确定。凡具备办学资质和网络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有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或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的培训机构优先;  3.有2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4.有3名及以上获得《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的全职或兼职讲师;  5.有不小于80 ㎡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6.有不小于100 ㎡的网络创业培训实操教学教室,配备30台以上电脑及优质的网络资源,确保流畅使用实操平台;  7.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及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学员对接提升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后续服务;  8.具有5名及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专家学者、互联网资深从业者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活动场地及设备设施;  9.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各地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包括:  1.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书(附件1);  2.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3.相关办学培训资历证明,培训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证明(实景照片);  4.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  5.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6.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7.申报单位的教学组织管理、师资管理、档案管理、后续服务管理、消防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人社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培训机构申请后,严格按照选择条件和《网络创业培训机构选择参考评分基准表》(附件2)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预选,预选通过后由各地区人社部门形成报告,并附一份申请材料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适时对通过预审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省人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复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拟定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经省人社厅发文后,确定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  第七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经培训人员所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的检查、指导,省人社厅不定期进行抽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各地区人社部门将本地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评估报告报省人社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资格:  1.不按照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进行培训,培训质量低劣的;  2.未完成上年度网络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3.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被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  5.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以上的;  6.与其他机构联合办学、转让或租借网络创业培训资格的。   第三章 师资管理  第九条 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开展网络创业导师培训。凡具有互联网创业或从业经历,熟悉互联网行业,了解互联网创业一般规律和流程;具备店铺经营(或电子商务)熟练操作能力和相关指导能力;热爱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年龄在25岁到50岁之间,具备与计算机或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且愿意从事网络创业培训的人员均可参加网络创业导师培训班。  获得《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后12个月内,至少完成3次以上全程授课,严格执行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按时向属地主管部门上报培训班活动报告及后续支持服务报告。  第十条 网络创业培训导师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于年底进行。  (一)年审对象。持有《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的人员。  (二)年审程序。申请年检的网络创业培训导师,填写《网络创业导师年度考核表》(附件3),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申请人当年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各地区人社部门审核,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各地区人社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人社厅。  (三)年审结果的认定。  网络创业导师年审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遵守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  3.课堂上向学员传授与网络创业培训无关的内容;  4.同一时间在多所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挂职或授课,未遵守两名网络创业导师授课的原则;  5.培训期间,擅自允许由他人代替参加培训人员上课;  6.允许学员不上课,虚名上报;  7.通过调查学员50%反映授课质量不高。  第十一条 年审管理。各地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省人社厅做好当地网络创业导师年审初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未及时上报年检材料者视为本年度年审不合格。省人社厅将按照各地区人社部门上报情况,审核网络创业导师年检材料,并根据年检情况对各地区适时进行抽查。  网络创业导师年审结果将作为该导师下年度能否承担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依据,没有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导师将取消网络创业培训授课资格,不得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工作。如有意愿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工作者,需重新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网络创业导师培训班或师资提高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各地区人社部门不得选派年审不合格的导师执行授课任务,否则视为培训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经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第十三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组织人员参加网络创业培训班时,要按照网络创业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筛选学员,根据参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需求,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因人、因地、因时组织实施培训。  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指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培训导师做好教学工作,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日常考勤及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统一使用省人社厅编制的网络创业培训教材。严格按照规定课时培训,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可邀请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讲解创业政策,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教学时应采取全程录相,保留教学影像资料(光盘)备查。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每季度末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培训学员开业情况、经营状况、带动就业情况及教学影像资料(光盘)。  第十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班结束后,网络创业导师要按照标准整理本期培训班相关资料,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由班主任配合网络创业培训导师做好本期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工作,学员档案由专人统一负责管理,每期培训班的档案材料及全程教学资料(光盘)应妥善保管。留存档案资料依次为《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5)、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网络创业培训教案、店铺规划书(附件6)、全程教学录像资料(光盘)。  培训班结业7日内,授课导师须填写《网络创业培训导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7),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对授课导师进行考核、评估,签审评估意见后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存档备案。  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培训资料报送、档案整理移交、学员信息反馈等情况,对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培训机构年检的重要资料。  第十六条 网络创业培训班结束后,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店铺规划书》等材料验收标准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编号、签发(以长春市为例,由长春市人社局直接负责发放的证书编号为长人社创培字2017xxxx号)。   第五章 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中列支。其中: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训人员必须是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网络创业培训人员,可向培训机构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除外,应出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证明材料及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9)、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第十八条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应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要在培训补贴资金到账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学员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项或扣减。  第十九条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实行按季度申报。当地人社部门接到相关单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补贴标准等)在当地人社部门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实无异议的,所属地人社部门在资金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将承担网络创业培训任务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享受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举报电话(信箱)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网络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技术标准进行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网络创业培训任务“分包”、“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资格,追缴培训补贴。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地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完善教学管理、师资考核、培训质量等制度。培训班结束后应对20%以上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核实培训时间和内容的真实性,填写《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附件10)。《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作为申请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资料之一,由所属地人社部门完成。  第二十一条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名词解释: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处在自然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规定,毕业生年度高校毕业生,包含毕业年度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城镇登记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包括超出毕业自然年未就业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    附件: 1.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书  2.网络创业培训机构选择参考评分基准表 3.网络创业导师年度考核表  4.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5.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  6.店铺规划书  7.网络创业培训导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8.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9.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10.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  11.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周期及技术要点
  • 六大群体获扶持 创业失败有补贴

    政策法规 2017-06-19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大力推进创业富民,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打造"创业江苏"品牌。通过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创业参与率、创业成功率、稳定经营率和带动就业率,把江苏建成全国领先、充满活力的创业高地。重点扶持六大创业群体引导大学生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自主创业。每年遴选500个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支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2万人,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4万人。支持农民就地就近创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和乡村旅游、特色乡村经济,拓展农民创业增收空间。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的孵化功能,引导农民工在农林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职创业、离岗创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事管理、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创业股权激励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一对一"服务,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在家政服务、社区养老、商品零售等服务业创业。扶持和促进留学回国人员转化科技成果,优先支持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物流、信息、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创业。加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建设,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和科技创新促进功能,推动创新创业与国际接轨。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做好军人退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个贷最高额度不低于30万元对于初创人员来说,资金短缺是最大的瓶颈。《行动计划》首次明确,中国智库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取消反担保,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不低于3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到3年。《行动计划》还要求各设区市和县(市)担保基金总额2年内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1000万元,撬动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基本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贷款贴息支持的创业项目不再区分微利和非微利,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申请创业贷款的,省财政对贷款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据实贴息,市县财政对贷款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据实贴息。对其他群体,市县自定支持方式,财政可按50%给予贴息。创业失败可获最高万元失业补贴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失败者首次列入政策扶持范围。《行动计划》提出,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计划,到2020年底,我省每年实现创业培训10万人,扶持成功自主创业12万人,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数年均增长10%以上,基本形成创业主体多元、创业层次提升、创业领域扩大、创业形式丰富的全民创业新格局。
  • 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划重点了!事关你我,速速收藏

    政策法规 2017-06-13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这些减税措施既有对原有措施加大力度、扩大范围、延长期限,中国智库又有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减税的力度较大,而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原有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新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第一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这在个人所得税优惠领域是一次全新政策尝试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政策内容(一)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小贴士:1.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2.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3.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 、备案程序和要求(一)公司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二)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2.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部分:一、政策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享受投资抵扣减税政策。小贴士:(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政策要点:1.经营所得的计算:与其他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一致2. 个人合伙人可抵扣投资额的计算: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 70%×个人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3. 实缴出资比例的计算:按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到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末,个人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二)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政策要点:1.抵扣时点: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享受抵扣减税政策。2.抵扣对象:股权转让所得。3.抵扣期限:持有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毕为止。(特例:该企业注销清算)4.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备案程序和要求(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优惠的办理:备案+报告备案:合伙创投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报告: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满2年后每个纳税年度,办理报告手续。个人合伙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投资抵扣(二)天使投资人个人投资抵扣优惠的办理:备案+报告+登记备案: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报告: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投资抵扣。登记: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商业健康险: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主要险种:政策适用人群: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操作: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享受政策方式: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依法享受政策。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延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五)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界定: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的用地: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