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杭政函〔2015〕174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二)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年应纳税所得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劳动者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贷款;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含,下同)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不设毕业年限)、市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下同)、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4年。  鼓励发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可享受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助;承担贷款损失比例在50%(含,下同)以上的,可再享受贷款本金1%的手续费补助和2%的回收补助;为贷款30万元(含)以下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担保,可免除反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按年末日均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1%享受手续成本补助;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回收额的1.5%享受补助。贷款经办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指市区300人(含)以下企业,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可按实际贷款回收额的0.5%享受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承担30%、50%、20%的贷款损失;其他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照贷款损失的80%给予经办银行补偿。经办银行开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照贴息部分贷款本金净损失的10%给予补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各承担50%)。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省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其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在市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2—20万元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助金额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登记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可申请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展壮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适时成立成长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促进大众创业。通过蒲公英天使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  (六)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创新培训模式,着力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一支高水平、专兼职的培训师资队伍,开发一批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深入实施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继续办好大学生创业学院,推进服务向县(市)延伸。  (七)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市区的行政村、县(市)从事电子商务创业或在市区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创业,达到一定网络销售额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补贴标准上浮20%。其中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含)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创办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的,可参照大学生创业园、小微创业园政策,享受一次性建园资助、房租补贴、主办方补贴。参加电子商务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八)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所创办企业入园的,在3年内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将失业人员创业园调整为小微创业园,新建或改建一批小微创业园,符合条件的创业园主办方每年可享受5—10万元的补贴;为入驻经营实体免费提供场地的,园内房租补贴由创业园主办方享受;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园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园内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第1年、第2年、第3年补贴比例分别为100%、70%、30%,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创业园外市区范围内租赁房屋的,3年内可享受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经营管理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运营经费补贴。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享受补贴。  (九)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其上年度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人数)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比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享受稳定岗位补贴。  (十一)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个人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新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4年。  三、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深入推进大学生企业实训工作。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实名登记、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市区生源应届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市区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包括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一次性1500元。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见习训练跟踪服务管理机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3—6个月,市区生源不超过12个月。市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杭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的,可享受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每半年5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开展见习训练的见习基地,可根据见习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技术性岗位)或150元(非技术性岗位)的标准享受训练费补贴;留用市区生源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完成见习训练后1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6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招用补贴。见习基地年度考核合格且考核期内见习学员达50人(含)以上、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可按见习人数享受1—5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见习基地应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银行以代发形式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贴,金额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鼓励大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在杭高校大学生、毕业2年以内在杭高校或杭州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享受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其中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全额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按培训项目享受每人800—1600元的培训补贴。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前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享受每人2000元资助。杭州市户籍的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即可享受以上补贴和资助。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区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其中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为每人每月400元)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网络创业研究中心  鼓励社会力量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组织承办大学生职场体验、名企训练营等就业创业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可享受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深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落实师友计划。经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安排,与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结对开展创业辅导的导师,可按每名大学生(每个大学生创业团队)2000元的标准享受综合性补贴;指导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在市区领取营业证照且稳定经营12个月(含)以上的,可享受8000元的补贴。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主题宣讲、咨询、赛事评审等专项服务活动,可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对高校新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其持续发展。  (十三)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市区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对经申请认定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认定外,其他人员不能再次申请认定。  省内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外),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招用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和户籍所在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50%(其中属于市级联乡结村帮扶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市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每人每月500元;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90%,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10%。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鼓励各区、县(市)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对参与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社会力量,市就业专项资金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对安排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且月工资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0%的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70%,岗位所在区财政承担30%。  严格控制政策性帮扶岗位(即原社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数量,市区社区(行政村)安置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的,市就业专项资金可给予综合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社区、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综合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110%确定。各区应对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加强新老政策衔接。对本意见生效之日前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其他人员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仍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经重新申请认定,新的“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本意见生效之日前认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继续有效,有效期为3年(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就业创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加强农民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设,落实农民工在杭生产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的“八个有”目标。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十五)加大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扶持。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时应按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面向退役士兵招录,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乡镇(街道)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重点面向全日制高校毕业的退役士兵,各区、县(市)事业单位招聘在编人员时应推出一定数量适合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岗位,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聘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并享受工龄相关政策待遇。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市区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六)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创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提升素质促进就业  (十七)健全职业培训服务体系。顺应我市产业发展特点,鼓励职业院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积极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发挥企业(行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健全完善定点培训机构准入、监管、考核、退出机制。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将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经费中的实训设备保险费、实训设备维护管理费、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列入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对实训基地分基地承担公共实训职能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支持培训教育产业园建设,提高职业培训市场化服务精准度。  (十八)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动态调整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在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在市区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其他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8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属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每晋升一个等级,可相应享受一次培训鉴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并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可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等级,可按每人500元或8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技能人才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鉴定补贴。在各级技能竞赛中,组织单位可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及等级,按每人500元或800元的标准享受赛前训练补贴。  继续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艺传承、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作用。对经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认定满3年、经考核评估优秀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带徒,可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带徒人数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培训项目享受每人200—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成功创业后,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补贴。所培训人员在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经营满6个月的,培训机构可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享受后续服务补贴。  (十九)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可根据培养人数和技能等级,按每人500—10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可享受1000元的资助。被评选为杭州市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可分别享受8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援助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多元化创业服务,探索发布创业指数。完善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健全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对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技能竞赛奖项的项目和选手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创新职业指导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职业指导队伍和社会职业指导导师团,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按照其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动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科学布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星级评定活动,加大政府购买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深化“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规范提升人事代理、人才评荐、职业指导、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化。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全面推进智慧就业工程。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  (二十三)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健全失业预警工作体系,加强研究分析和应急管理。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每家监测企业提供的服务量,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标准的补贴。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口,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持有效的常住地户籍证明、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资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完成各项就业创业目标,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因履职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加强沟通协调。市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农办、商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联合做好农村电子商务的有关工作;公安、工商、税务、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六)加强经费保障。本意见所需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规范和有效。&l&
  • 国务院:多举措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国办发〔2016〕7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国务院办公厅18日发布《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出,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继续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网络创业研究中心《意见》总体要求,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举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当前,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继续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要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要与“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发展行动等相结合,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二、重点任务(三)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四)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五)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六)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七)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在居住、工作许可、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潜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形成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体系。(八)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九)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十一)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十二)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十三)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四、组织实施(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区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多头重复支持。(十五)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起来,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先行先试,作出引领示范。(十六)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十七)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众创空间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2月14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6〕18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持续加大,供需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实施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两项计划为重要抓手,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创新举措,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政策措施,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支持,落实好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和创业。要完善政策操作办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政策审批、办理流程和政策凭证,推行一站式办理、网上办理等服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享受政策提供便利。要通过多种方式督导、检查、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及时兑现。要广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发挥校园网等平台功能推送政策信息,组织人社厅(局)长进校园宣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等方式进行集中宣传,让毕业生对就业政策应享尽知。要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统筹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解决好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做好人事档案、人才集体户口免费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创造有利于流动就业、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网络创业研究中心  二、完善精准帮扶措施,精心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要重点围绕实名登记和精准服务两个环节,精心组织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在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城市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高校对接,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联合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省级人社部门要与教育部门、高校建立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衔接机制,及时、准确、全面获取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探索建立登记信息反馈制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报到接收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后,通过适当方式向高校或教育部门反馈相关信息,以便接续服务。对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要立即联系,主动服务,针对其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要特别关注长期失业的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实施“一人一策”专项帮扶计划,促进其尽快就业。要依托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实名制数据库,做到实时更新、动态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各地要聚焦毕业生就业需求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提高服务针对性、实效性。要主动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各高校,组织大学生参观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现场解答政策、模拟招聘求职等活动,帮助学生熟悉职场,掌握求职方法技巧,提高就业竞争力。继续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多组织专业性、行业性、小型化、网络化招聘,提高活动实效。要运用移动互联新技术搭建灵活多样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中国公共招聘网链接,打造互联互通、优质高效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  三、调动各方力量,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各地要把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纳入本地区“双创”工作总体安排,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和工作推动,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强化创新创业实践,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普及。会同有关部门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进一步丰富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充实创业培训师资,加强培训质量监督,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协调有关方面细化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创业扶持政策,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公益资金和市场创投资金等多渠道资金支持。对落实政策中“优亲厚友”、“将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与参加创业培训简单挂钩”等做法要及时予以纠正,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都能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工作,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统筹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创业服务市场主体作用,办好用好各类创业服务载体,对创业大学生实施精准帮扶。切实抓好创业大学生的统计、绩效评价和计划执行考核,确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推动机制   各地要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和动员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特别是加强与教育部门、高校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检查,抓住关键时点和重要环节,特别是围绕两项计划实施,通过专项督查、重点调研、定期调度、工作通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和舆情监测,做好政策储备和应急预案,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确保完成毕业生就业目标任务,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2月2日
  • 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6]27号

    政策法规 2016-05-18
    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9日    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网络创业研究中心  一、职业培训补贴或资助对象    (一)登记失业人员    杭州市区持有《就业创业证》并经失业登记的人员。    持有原有效《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的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可视同登记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灵活就业人员    杭州市区申报灵活就业且获得相关认定证明的人员。    (三)大学生    在杭(杭州市,下同)高校大学生、毕业2年以内在杭高校或杭州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用人单位职工    与杭州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    (五)转业复退军人    杭州市区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残疾人    杭州市区持有《杭州市残疾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    (七)创业导师    经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指导小组或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任的大学生创业导师。    (八)其他对象    1、用人单位:杭州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    2、培训机构:杭州市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关职业培训项目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    3、定点培训机构:经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承担杭州市财政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4、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相关文件认定的杭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5、公共实训基地分基地:按相关文件认定的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分基地。    6、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职业培训补贴或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残疾人在定点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同),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    大学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杭州市区就业创业(就业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创业的需工商注册登记或持有网络创业认定证明且本人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可享受一次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其中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可享受一次全额补贴。杭州市户籍的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    用人单位职工在定点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80%标准的补贴,如该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补贴; 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每晋升一个等级,可相应享受一次培训鉴定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残疾人,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GYB、SYB、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200元、800元、1200元的培训补贴;成功创业后,再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    大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SYB、网络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800元、1200元、12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SYB和“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不可重复享受。成功创业后,再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杭州市户籍的大学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即可享受补贴。    对获得市级网络创业大赛前六名的项目团队或选手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第一名资助1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资助5000元,第四、五、六名分别资助3000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网络创业大赛奖项的项目团队或选手,参照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奖励标准,按1:1的配比给予资助。    (三)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其中杭州市区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用人单位针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等级,初级、中级每人可享受500元补贴,高级以上每人可享受800元补贴。    牵头组织或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职工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作为用人单位申报。    (四)赛前训练补贴    在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中,组织单位可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及等级享受一次赛前训练补贴,其中初级、中级每人500元,高级及以上每人800元。市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竞赛由牵头主办单位或委托一家承办(协办)单位作为竞赛组织单位申报,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由杭州市内相关参赛单位作为竞赛组织单位申报。    对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000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选手,参照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奖励标准,按1:1的配比给予资助。    (五)高技能人才资助    杭州市区用人单位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根据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人数,分别按每人600元、800元、10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培训机构直接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根据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人数,分别按每人500元、600元、7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培养人员不包括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前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杭州市区就业创业,给予每人2000元资助。其中,杭州市户籍的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即可享受。    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000元的资助。    (六)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    评选为杭州市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对相关培训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    (七)创业导师补贴    经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安排,创业导师每结对一名大学生或一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可享受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指导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在市区领取营业证照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8000元绩效性补贴。创业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主题宣讲、咨询、赛事评审等专项服务活动,可享受每次1000元的补贴。    (八)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后续服务补贴    经定点机构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自取证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州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培训机构可按每人500元享受后续服务补贴。    (九)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对经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认定满3年、经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带徒,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带徒人数,可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    (十)实训基地分基地公共实训资助    实训基地分基地对杭州市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包含分基地所在的院校或企业)提供公益性的公共实训服务,可按参加技能实训或技能竞赛人数及天次,享受实训资助,其中技能实训按每人每天50元予以资助,技能竞赛按每人每天100元予以资助。    (十一)定向和订单培训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大学生参加定向、订单培训,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人数,按补贴标准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若职业(工种)和等级在补贴标准范围以外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补贴标准。    三、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报程序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可委托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或由个人申报。    1、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办班备案,提交办班申请,上传培训学员名册和授课计划表,经审核通过后开展培训。    (2)定点培训机构按要求和流程完成培训和鉴定,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补贴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附表1);    2)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机构)(附表2);    3)鉴定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下同);    4)鉴定费发票复印件(原件须提交受理窗口查验,验后退回,下同);    5)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原有效《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被征地农民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街道人力社保站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原件;转业复退军人提供相关退役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和未就业的证明;用人单位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须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下同)和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向杭州市社保部门缴纳的无需提供该证明,下同);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杭州市户籍大学生若身份证登记为非杭住址的,需同时提供属于杭州市户籍的证明,非杭户籍大学生在杭就业创业的,还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参保证明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个人申报程序    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残疾人、大学生、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定点项目及等级培训后,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表3);    (2)培训鉴定费发票原件;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与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相同)。    (二)创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创业培训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向培训班学员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班申请,提交《杭州市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经初审同意后进行网上办班备案(若培训班学员为在杭高校大学生,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直接进行网上办班备案),上传培训学员名册和授课计划表,经审核通过后开展培训。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要求和流程完成培训,在结班前3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结班考核申请,提交《杭州市创业培训结班考核申请表》,同意后进行结班考核;若培训班学员为在杭高校大学生,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结班考核申请,提交《杭州市创业培训结班考核申请表》,同意后进行结班考核。    3、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完成结班考核,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若培训班学员为在杭高校大学生,由定点机构直接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附表1);    (2)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机构)(附表2);    (3)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4)身份证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报相同);    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交《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和《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机构)》。其余初审材料由区人力社保部门整理存档。    对获得市级以上网络创业大赛奖项的项目团队(或选手),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填报《杭州市网络创业大赛(技能竞赛)获奖资助申报表》。    (三)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开展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编写培训方案,填报《杭州市用人单位自主培训申请表》,并向其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意后开展培训。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方案组织进行。    2、用人单位按要求和流程完成培训和鉴定(评价),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用人单位自主培训申请表或同意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证明材料;    (2)杭州市用人单位自主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4);    (3)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用人单位)(附表5);    (4)鉴定发证名册;    (5)鉴定费发票复印件;    (6)补贴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7)补贴人员社保参保证明原件;    (8)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交《杭州市用人单位自主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用人单位)》。其余初审材料由区人力社保部门整理存档。    (四)赛前训练补贴    职业技能竞赛结束后,组织单位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申请表(用人单位)(附表6);    (2)经审核同意的技能竞赛工作方案申报表、竞赛文件原件或竞赛通知;    (3)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用人单位)(附表5);    (4)鉴定发证名册;    (5)参赛选手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申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办单位自行申报的无需提供);    对获得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选手,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填报《杭州市网络创业大赛(技能竞赛)获奖资助申报表》。    (五)高技能人才资助    1、用人单位(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    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于每年5月、10月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报,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附表7);    (2)高技能人才资助人员名册(附表8);    (3)培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鉴定发证名册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需提交窗口查验,验后退回,下同);    (4)培养人员在杭就业劳动合同复印件。    2、院校学生高技能人才培训资助    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后6个月之内向毕业院校提出申请,各院校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院校学生高技能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附表9);    (2)高技能人才资助人员名册(附表8);    (3)享受资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享受资助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5)享受资助人员的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杭州户籍学生若身份证登记为非杭住址的,需提供属于杭州市的户籍证明);    (6)委托申领书(附表10)。    3、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录用资助    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资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申请表(用人单位)(附表6);    (2)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用人单位)(附表5);    (3)身份证复印件;    (4)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鉴定发证名册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    对于经发文认定的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填报《杭州市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申报表》。    (七)创业导师补贴    创业导师的综合性补贴、专项服务活动补贴,由创业导师推荐单位或活动联系单位代为申请,绩效性补贴由创业导师个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于每年6月、11月,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综合性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综合性补贴申请表(附表11);    (2)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结对信息表(附表12);    (3)结对协议(需推荐单位或联系单位盖章,下同);    (4)结对指导记录(需推荐单位或联系单位盖章)。    绩效性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绩效补贴申请表(附表13);    (2)结对协议;    (3)大学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大学生企业一年经营纳税证明。    专项服务活动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专项服务补贴申请表(附表14);    (2)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专项服务信息表(附表15)。    (八)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后续服务补贴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于每年6月、11月,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 杭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附表16);    (2) 杭州市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学员名册(附表17);    (3) 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4) 学员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网络创业认定证明;    (5) 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九)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对经发文认定的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杭州市优秀技能大师工作室,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分别填报《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办资助申请表》和《杭州市优秀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申请表》。    技能大师名师带徒补贴由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10月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补贴申报,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申请表(用人单位)(附表6);    (2)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用人单位)(附表5);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