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微企业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

    政策法规 2016-05-19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近几年,因为经济形势影响,中国部分小微企业面临经营成本上升、税负过重问题。中国民生银行昨日发布的《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也显示,仅43.1%的参访企业表示享受到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国内超过六成的小微企业支出有所增加,其中用工成本上升已经成小微企业经营中最困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近几年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等。今年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一次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1年年底制定的。按照此前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期限仅为3年。而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院长谢学焘昨日告诉早报记者,因为中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此次政策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经过多轮调整,目前很多小微企业都是代征,本身的税额并不高。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各类企业总数的76.57%。
  • 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杭审改〔2015〕2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经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要进一步认识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以工商登记为切入点、带动相关部门审批制的商事制度改革,是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释放市场潜力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良好环境。要继续自我革新,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思路,提升效率、维护公平。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二、主要举措       (一)推行“多证合一”,及时实行“一照一码”。一是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三号”。在“五证一章”联发的基础上,采取“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的合办服务模式,整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则上仅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同时标明企业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与此同时,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实行“一照一码”。二是努力探索“多证合一”。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等一并予以整合。三是稳步推进存量企业证照变更合一。根据“多证合一”工作进程,有计划、有步骤跟进存量企业证照的变更合一。四是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的社会认同感。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升“多证合一”在银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的熟悉度和畅通性。滨江区争取于2015年5月15日前实行,全市争取于2015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       (二)推行“证照合一”。依托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整合优势,依照应合尽合的理念,推行系统内有关“证照合一、以照代证”,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整合,原则上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相应许可证号。全市争取于2015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整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推进就近登记。对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的申请人就近集中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市市场监管局下放相应企业登记权限,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直接办理上述证照。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将相应许可和登记权限下放至市场监管所,深化局所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直接办理营业执照;5000万元以上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进一步推进市、区一体化。      (四)允许商务秘书企业登记。针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较低的行业,允许设立商务秘书企业,由其进行住所托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下放取冠市名核准权、简化取冠省名程序。企业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冠“杭州”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直接核准,但直接冠“杭州”字样的无字号企业名称仍由市市场监管局核准。冠“浙江”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市市场监管局不再审查,由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或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放宽取冠“集团公司”企业名称条件。冠“杭州”名称的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最低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子公司最低数量从3家降至2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试行简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登记程序。在省特色小镇试点简化登记。在园区管委会取得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省特色小镇互联网金融企业审核的一次性授权后,凭管委会对具体企业的确认书,直接办理登记。      (八)实行“一室多照”。在“一址多照”的基础上,主要面向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房间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九)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靠前组织,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      (二)快试快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应当全面推开的要及时推开,可以试点的要踊跃试点先行。并应适时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方向和重点。     (三)加强保障。各单位要加强支持,保障改革的人、财、物。市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企业名称下放等计算机系统技术改造等保障工作。     (四)强化督导。各单位要加强自我检查,把检查和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工作促进机制,及时、定期报送改革情况。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也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重大任务、关键环节等的指导,督促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上报改革情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此文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5年5月15日
  •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科高〔2015〕79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日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一号工程”,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应用,决定实施新一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年-2017年)。为确保培育工程的实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培育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新一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含“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的实施,用3年时间新培育1000家左右科技型初创企业,形成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  (二)具体目标  通过实施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至本轮培育期结束,力争实现如下目标:  ——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企业400家以上,其中超2000万元的100家以上,超5000万元的50家以上。  ——培育15—20家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5家创业板上市企业,150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00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3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3000项,授权1500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高新技术产品。  ——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集聚一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千人计划”、 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及其他归国留学人才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二、资金来源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当年财政科技预算安排。  三、扶持措施  (一)财税政策扶持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方式:直接支持包括创业无偿资助,以“因素法”分配至各区、县(市),间接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投融资补助等其他政策支持,其中间接支持方式占总资金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扶持方式为:  1.专项资金扶持  (1)创业无偿资助: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上年度入库数、本年度入库数和淘汰数等因素,将创业资助经费分配至区、县(市),由区、县(市)综合平衡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可采用“后补助”等多种形式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主城区:  非主城区: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可根据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对补助因素及权重作适当调整,在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2)贷款贴息资助:  “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培育期内获得银行贷款的,可按实际贷款额进行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3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在300-500万元之间,300万元以内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大于500万元的,500万元以内部分参照前述标准执行,超过500万,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培育期间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贷款贴息等间接支持由市科委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受理一次,具体贴息比例根据当年预算规模确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进行税后加计扣除;根据《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他政策支持:经认定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自动列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产业扶持计划;优先推荐认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的其他各类计划。  (二)科技金融服务  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周转联动机制、银政企中介多方合作机制、分阶段连续支持机制、市场选择聚焦机制,以促进“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技术与资本高效对接,建设初创企业发展良好的融资生态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优先提供天使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宝”等政策性担保;对获得专业风险投资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杭州高科技担保审核后,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贷款担保;鼓励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各区(县、市)科技局、银行共同组建风险池基金,实现政府对企业资助效应的最大化。  2.优先向创投机构推荐“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投资或跟进投资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等创投服务机构优先向“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提供投融资路演、项目推荐、产权交易、上市辅导等服务,推动“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与创投资本的对接。  3.“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经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应自筹实际所需资金的20%以上。  (三)创业创新服务  1.对成长性较好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鼓励并辅导其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后,可按《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资助。  3.结合孵化器、创业园、加速器建设等工作,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优先为“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配备创业导师,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财务税收政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培育经营管理人才。  (四)人才培养、引进服务  1.积极推动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院校人才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服务。  2.“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负责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其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  四、申报条件  (一) 雏鹰计划  在杭州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内,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建有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4.原则上,初创企业申报时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 青蓝计划  1.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创办,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科技型企业。  2.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以货币、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参股,股权比例在企业注册后1年内不低于20%,且企业使用的技术成果系自主研发,无知识产权纠纷。  3.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4.原则上,初创企业申报时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初创企业只能申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其中一种计划,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五、组织管理  市科委负责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1.申报:凡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申请表》,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  2.认定: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科委;市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建立总量为1000家左右的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培育库。  3.管理: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培育管理, 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列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其培育期未满的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政策至5年培育期满(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市科委加强对列入培育计划企业的引导和管理,推动企业规范化经营。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的在申报、考核、验收等环节弄虚作假且经查实的,撤销其“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4.考核:本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自认定起培育期3年。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当地“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并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培育期内,市科委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的企业实行淘汰,考核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5.退出机制:企业规模发展至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成功实现上市、或被收购、兼并时,视为毕业,不再享受培育工程相关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执行期满后,培育期未满的企业政策执行至培育期满。  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4]503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2014年12月19日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市委办发〔2013〕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税收100万(含)以上;    (二)带动就业100人(含)以上。    三、资助金额     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四、申报程序    (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申请表》;    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户籍、学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6.就业人员花名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二)流程    1.申请。申请人于每年第1季度向企业纳税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地税)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扶优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在每年第2季度的第1个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审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4.公示。经审定拟资助企业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全额拨付到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给资助企业。    五、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扶优资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四)资助企业应完善和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资助企业须诚实创业,遵纪守法,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负责扶优资助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