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杭政函〔2014〕166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建设,丰富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内涵,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发展目标    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服务、自身发展与服务经济、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创新组织机构、产品服务、体制机制,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全面发展,力争到2020年,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含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下同),构建和运作一批具有全国辐射力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发和推广一批全国市场占有率高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基本建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二、发展重点    重点培育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市级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和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培育等。鼓励各区、县(市)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通过市、区、集聚区三级联动,落实行业准入、人才培养、信用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强化行业管理和风险防控,营造宽松、包容的创新创业氛围和良好、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公司或其他网络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传统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功能性总部。    (二)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    1.第三方支付机构: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托互联网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法人非金融机构。    2.网络债权融资企业: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资金借贷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    3.网络股权融资企业: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股权融资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    4.互联网金融门户:指主要通过运营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综合性金融咨询服务,或主要通过运营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服务的法人企业。    5.互联网金融后台:指主要通过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提供增值服务或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技术支撑的法人企业。    三、企业培育    (一)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互联网金融经营资质,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传统金融机构设立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积极招引外地互联网金融机构来杭发展。对在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杭州市金融机构招商政策给予补助,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金融机构招商政策享受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待遇。    (二)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培育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积极招引外地互联网金融企业来杭发展。    对在杭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规模实力、经营效益等情况,由属地政府认定并视其地方贡献情况给予项目补助。特别重大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项目,经市、区两级政府认定,由属地政府按“一企一策”的原则在项目推进各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市政府将视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三)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支持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专项子基金,重点投向我市初创期、成长期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社会资本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的各类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天使基金,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投入力度。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挂牌、上市,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产品服务。    激发互联网企业创新内在动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方向,探索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申报列为杭州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瞪羚计划”等培育对象,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申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四、产业集聚    (一)规划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    按照“有核无界”的布局原则,重点在西溪谷、钱江新城、未来科技城等地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由相关区、县(市)政府牵头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完善各类配套服务设施,落实商务楼宇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空间。支持民间资本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多点集聚”的发展局面。    (二)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    互联网金融集聚区条件成熟后,可向市政府申请授予市级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称号。    市级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纳入市级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市政府根据其实际建设投入和对企业扶持情况,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按一定比例给予属地政府一次性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    市级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应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需求和各自特色定位,制定扶持政策,采取落户补助、房租补贴等优惠措施,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落实专人管理,促进集聚区健康发展。具体扶持政策由属地政府会同市级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制定实施。    五、环境营造    (一)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    除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外,对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关部门应在注册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允许其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核心业务除外)。    (二)培育、吸引互联网金融人才。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学术研究、创新交流合作和培训研讨活动。引导在杭高校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市属高校开设互联网金融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金融人才。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来杭发展。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可享受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或申报杭州市有关高层次人才项目。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鼓励、支持设立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和发展征信机构,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开展合作,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享。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中介服务。    (四)搭建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流合作平台。    为在杭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倡导遵守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和风险防范规范,加强与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互动对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有序发展。    (五)打响杭州互联网金融品牌。    加大互联网金融产业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在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其与国内外知名金融媒体、财经信息平台等开展战略合作,依托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峰会举办各类研讨、推广活动,打造杭州互联网金融品牌。    六、风险防范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落实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会同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规范管理。依托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监督。    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开展客户资金存管,按要求存放和使用备付金等客户资金,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内控管理水平,防范资金风险。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定期向属地政府报告经营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同时按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真实的资金流向和项目情况。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会同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消费者、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严守政策红线,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开展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区、县(市)政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牵头处置辖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风险,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纠纷排解、争议处置和消费者维权等协调工作。    七、工作保障    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由市完善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研究确定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所涉互联网金融企业认定标准、扶持政策操作规程及申报指引等由市金融办牵头制定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4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 杭政函〔2015〕102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应对全球贸易发展新变化,抢占跨境电子商务制高点,加快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各类相关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一)推动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积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各类专业市场探索尝试新型业态,充分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二)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三)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四)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措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年增幅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年增幅超过5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年增幅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五)鼓励在杭高校根据自身条件,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且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杭高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在杭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对年培训人数超过30名的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2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经费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才新政27条”相关条件的高端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八)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对新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九)对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给予租金减免。对园区重点引进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重点扶持鼓励政策。上述政策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或园区主办单位负责制订并实施。(十)对引入园区的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落实土地指标;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并相应减免各项收费。(十一)对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十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市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十三)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在杭州本地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的企业,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3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十四)鼓励各类企业开设综合型物流专线,扩大运能。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每周有1班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国际空运航线的扶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和培育杭州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9〕25号)执行。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十五)有效运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投资;鼓励社会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合作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资基金;我市建立的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应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重点投资领域予以重点关注。(十六)完善政策支持机制,创新政策支持方式,积极缓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担保,按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予以支持。(十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有资质的信用保险机构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用信用保险产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保费用,给予不超过投保费用40%的资金补助。(十八)由市财政出资,与在杭州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资金池,防范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中的各类风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七、鼓励做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规模(十九)积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经营,努力做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增量,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八、附则(二十)享受以上各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杭州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2.在杭州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二十一)上述条款涉及财政资助或奖励的,除条款内容有明确规定外,均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财政分摊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县(市),各国家级开发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资金,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区、县(市),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6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 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51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全国文化创意中心建设,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全国文化创意中心的战略目标,以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创新型人力资源开发为核心,坚持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市场主导、创新驱动,文化传承、科技支撑的基本原则,突出七大领域融合,着力推进“五个一批”建设,有效提升我市“文创产业化、产业文创化”和“智慧产业化、产业智慧化”水平,为杭州经济转型升级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文化创意(以下简称文创)产业作为全市支柱性产业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巩固,文创产业与相关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建立,相关产业的文创附加值显著提升,为杭州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强产业融合  (一)加强文创产业和制造业融合。整合在杭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资源力量,大力培育专业设计研究机构,加快杭州创意设计中心建设,争创一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四换三名”工程实施为契机,围绕先进装备制造、轻工业等优势行业,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设计业、包装与模型设计业、家电轻工产品设计业、运动器材设计业等工业设计业,着力提高文创产业的渗透度和融合度,增强全市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杭州制造”向“杭州创造”转变。创新管理经营模式,参与标准制订,鼓励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加强广告营销策划,促进传统文化和时尚消费、电子商务相融合,促进创意和设计产品的生产、交易和成果转化,抢占“微笑曲线”两端,加速传统制造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强文创产业和信息科技融合。以“一号工程”为引领,坚持“内容为王”,促进文创和智慧、文化和科技深入融合,扎实推进杭州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全国数字内容产业中心。围绕数字游戏、数字动漫和数字影视等行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数字娱乐产业,进一步提升全市数字娱乐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在全国的首位度。围绕数字电视、数字报业、新媒体广告、移动通信媒体和网络视听等行业,大力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传播力、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新型传媒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打造数字传媒业新优势。以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为依托,围绕数字阅读业、数字印刷业等行业,实施大项目带动,形成百亿级的产业集群。加强文创元素的数字化采集、整合、加工与利用,重视文创衍生产品的创新性开发。  (三)加强文创产业和城镇建设融合。积极发挥在杭各大建筑设计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利用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等在杭院校的学科优势,大力发展建筑设计、环境规划设计、园艺设计、城市色彩设计等建筑设计业,提升建筑文化品位和附加值,促进城市有机更新。结合“美丽杭州”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城市建筑设计和景观风貌规划,突出地域特色,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以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力度,提升园林绿化、建筑设施、公共艺术的设计质量水平。结合“风情小镇”建设,附加文创内容,鼓励文化资源丰富、自然环境优美的乡镇和乡村,利用现有农居,因地制宜发展创意民宿业。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建筑设计理念,推进技术传承创新,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四)加强文创产业和休闲旅游融合。依托杭州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文化资源,积极探索旅游观光、休闲娱乐、文化体验、商务会展“四位一体”的产业发展模式,着力开发一批特色旅游休闲产品,提升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服务的内涵性、多样性、趣味性与互动性。以杭州成为“双世遗”城市为契机,加强对西湖、运河、良渚、西溪等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推进文化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建设文化旅游精品。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充分把握信息经济发展机遇,加快智慧旅游发展,促进旅游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提升旅游资源营销策划与宣传推广的能力与水平。加强旅游纪念品的设计开发,提高旅游纪念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五)加强文创产业和现代农业融合。以文创西进战略的实施为依托,全面挖掘农业潜能,把科技、文化、产业、市场和生态环境有机结合,探索创意农业发展新模式。挖掘我市农村文化资源,不断丰富农业产品、农事景观、环保包装、乡土文化等创意和设计,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打好历史牌、文化牌、生态牌,促进农耕文化、地域文化、时尚文化与农业发展相融合,建设一批集农耕体验、田园观光、教育展示、文化传承等功能于一体的休闲农业园和文化体验式博物馆,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现代民宿、农村电子商务、养老养生等新业态。支持农业企业申报、推介绿色环保产品和原产地标注,鼓励农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和浙江农博会等平台,进一步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  (六)加强文创产业和健康产业融合。顺应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趋势,积极促进文创产业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深度挖掘中医药文化,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组织和赛事活动,以及开展运动休闲、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结合“杭州市休闲基地”、“风情小镇”和“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培育发展以骑行、登山、滑翔和水上运动等项目为特色的体育休闲基地。充分发挥我市在电子电器、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产业优势,鼓励、引导企业开发移动终端、穿戴式智能设备等时尚健康终端产品。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以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培育和弘扬健康文化,培养健康消费习惯。  (七)加强文创产业和品质生活融合。坚持古为今用、创新发展,深度挖掘我市独特的文化资源,围绕女装、丝绸、茶叶、陶瓷、铜雕以及伞扇剪等传统优势行业,鼓励特色文化元素、传统手工技艺与创意设计、现代科技、时尚元素相结合,积极引导企业和广大市民设计、制作、生产创意产品,融文化创意、深度体验及生活美学于衣、食、住、行、游、购、娱等领域,大力发展创意生活业,提升居民生活文化品质。结合中国国际动漫节、中国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杭州艺术博览会、创意生活节等活动,吸引更多的市民走进文化创意展馆、会场、园区和企业,不断提高市民群众对文创产业的认识度、参与度和融入度。继续开展青少年“第二课堂”、社区民间艺术展演等活动,为广大青少年学习手工技能、体验生活美学创造条件。  三、落实主要任务  (一)培养一批专业人才。继续实施“青年文艺家发现计划”“中国杰出女装设计师发现计划”,抓好“杭州市十大产业文化创新团队”“白马湖文创讲堂”“杭州影视业国际化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青年设计师发现计划”等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优秀文创人才的引进和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文创产业人才专场招聘会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工作。进一步推进“杭州工艺与民间艺术薪火传承计划”,鼓励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职业化教育,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技能人才。  (二)推出一批知名品牌。进一步强化融合发展理念,办好中国国际动漫节、中国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杭州国际设计节、国际(杭州)毅行大会等专业赛事活动,打响一批会展活动品牌。围绕文创八大重点行业,创新融合发展理念与机制,打造“中国动漫之都”“中国女装之都”“中国艺术品交易中心”“中国旅游演艺中心”和“中国重要的设计研发基地”等行业品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实施“一地(镇、村)一品”战略,促进文创与茶叶、丝绸、饮食、果蔬、造纸、制笔等行业深度融合,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实施“手工技艺再造工程”,充分发挥有代表性的民间手工艺人、工艺美术大师和文化名人的作用,打响杭扇、杭伞、杭剪等一批“老字号”金字品牌,打造一批具有时代感的良品美器。  (三)培育一批示范企业。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4〕2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制造业、信息科技、城镇化、旅游休闲业、现代农业、健康服务业和生活等七大重点领域,进一步做好行业细分,坚持扶优扶强,支持重点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积极培育一批全国首位度高、竞争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单打冠军”。到2020年,力争全市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融合发展示范企业数量达到100家。  (四)认定一批文创园区(小镇)。合理配置要素资源,充分培育市场主体,建设一批集聚效应明显、孵化功能突出的融合发展示范园区(楼宇)。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延续区域历史文脉,彰显文化特色,鼓励文化资源丰富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文创产业,打造一批文化特点鲜明、主导产业突出的文创小镇,促进就业增收,提升人民文化生活品质。结合历史旧街区、旧建筑的保护与改造,融入文创产业发展,建设一批有历史记忆、时代特色和杭州特点的文创社区,重拾历史文化碎片,促进城市有机更新。到2020年,力争全市融合发展重点园区(楼宇)达到50个,10个文创小镇培育对象成效初显。  (五)打造一批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杭州银行文创支行、省建行文创支行等在杭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创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切实做好杭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市文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无形资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运营工作,扶持一批重点文创产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构建金融服务平台。以国际化为方向,扎实推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创意城市网络“工艺和民间艺术之都”和两岸文创产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积极促进文化“引进来”和“走出去”,打造对外交流合作服务平台。整合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等在杭高校和阿里巴巴、网易(杭州)网络等大企业集团的优势资源,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支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推进文创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培育和发展项目推介、商业营销、风险投资、代理服务等机构,建立一批技术研发与公共服务平台。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的协调推进作用,加快建立文创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促进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协同联动,定期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促进资源整合和产业对接,确保各项措施任务落到实处。不断完善现有文创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针对文创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情况的评估、监测、分析。  (二)强化政策扶持。在现有基础上根据财力增加市文创产业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投资文创产业。积极组织有实力的产业融合项目参与国家、省里相关专项资金的申报。支持有实力的文创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的战略投资者。积极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投融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注册登记等支持文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整合优化现有文创人才政策,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健康成长、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三)增强创新动力。深化国家版权保护示范城市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创新、创意和设计激励机制。加强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督执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分红机制和管理制度,活跃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合理有效流通。探索文创企业知识产权数字备案制度,提升国家知识产权杭州维权服务中心、杭州专利代理处和杭州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服务市场、服务企业的能力。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成立战略联盟,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积极培育创新主体。  (四)扩大消费需求。完善和优化文化消费的基础设施与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购买意愿和能力,提升城乡居民的文化消费水平。围绕文化消费的新动态、新趋势,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商贸会展、休闲旅游等服务型文化消费领域,逐步增加改善型、休闲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鼓励建立艺术馆、美术馆、纪念馆群和艺术家村落,支持音乐节等街头艺术活动的开展,定期举办“创意生活节”,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文化消费的生活空间。开展文化市场调查和预测,有效组织、调控文化供给,引导文化消费健康发展。  (五)优化发展环境。优化审批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发挥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功能,培育公众文化创新创造意识。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和个人加强产品研发和内容原创,推动文创产业内容、形式、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依托杭州文化创意产业研究中心和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加快建立全国一流的文创智库,定期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搭建各类文化交流平台,为相关企业、人才创业创新提供服务。  本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市文创办牵头组织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8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4〕168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 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加强创业引领。深入实施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研究制定扶持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推动市级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政策由主城区向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延伸,充分发挥我市“国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全国创业先进城市”的引领示范效应,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继续走在前列。  (二)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创业环境。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创业项目为我市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下同)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创新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实施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项目和“海大基金”、“涌泉计划”等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投资、贷款、担保等服务。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网络创业。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网上创业或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管理办法及缴费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无偿资助、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网上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以杭州市网尚创业园为龙头,建立杭州市网络创业孵化联盟,打造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创业平台。引导并支持社会资源开办各类网络创业园,为大学生网店、网络创业企业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综合服务。以上各项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在市属高校全面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校企合作,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实战训练,进一步提高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网上创业培训、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模拟公司创业实训等创业培训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工作,加强见习实训基地建设,扩大见习实训规模,提高见习实训质量。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实训)、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七)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师友计划”和“杭州市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办好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充分发挥“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的引才育才品牌效应。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开展大学生创业园绩效评估,进一步提高创业园的孵化功能和服务水平,积极争创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力支持仓前“梦想小镇”(大学生创业小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网上创业大赛等活动,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补贴。加强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建设,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联盟服务体系。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强化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加快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结合电子商务、科技服务、金融保险、文创产业、人力资源产业以及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发挥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挖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年底;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每年给予个人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两项政策在同一期限内不能重复享受。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以上各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把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重点来抓,高校毕业生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综合服务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政策,落实应征入伍服兵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优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做好实名登记和分类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力争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继续将促进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  (二)加强就业公共服务。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新机制、新形式和新途径,充分发挥指导站的窗口、平台和桥梁作用,切实提升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层次和水平。开展以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创新创业助推活动、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活动、供需对接直通车活动等为主题的就业促进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充分利用手机短信以及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成功率。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给予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市属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  对登记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安排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给予综合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伤残或死亡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或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有政策执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简化档案管理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区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的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对拟聘人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户、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私企业和带动就业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教育、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国资、经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区、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加强统计监测。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人力社保、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月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就业形势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用工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对用工监测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组织宣讲报告、在线访谈、广场咨询、系列座谈以及开设专题栏目、主题网页、服务窗口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均有所提高。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涉及经费由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在相应资金中列支;如萧山区、余杭区财政体制发生调整,资金承担办法另行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细则。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77号)同时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