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众筹迎来监管 券商也可做众筹

    政策法规 2016-05-19
    权众筹行业迎来首部监管规则,正式向草莽时代挥手告别。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推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股权众筹被正式纳入监管。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股权众筹以私募方式发行,与交易所市场互补,使得多层次股票市场又增加了一个新层次。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根据新规,券商也获准参与股权众筹业务。一位券商高管对记者表示,对证券行业而言众筹业务属于一项创新业务,未来是大势所趋。不过有多少券商会加入,还要区分业务侧重。股权众筹“扶正”“规则出台之后,这个行业会更加规范的发展,未来股权众筹将有更高的市场认知度,在更广泛的人群中发展。”人人投CEO郑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表达了他的期待。股权众筹发展至今,全国已有30家互联网平台,不过各家平台定位不同,风格迥异。比如人人投,有的平台项目资金需求不到万元,天使汇,平台2000位投资人年投资额就有五百亿。《办法》将股权众筹纳入监管,也为各众筹平台划定了统一标准。首先是非公开性。要求满足三个条件: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第二是合格投资者限制。即投资人需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同时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之前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该公开发行,否则违反股权众筹的本质;有的则认为必须私募发行。黄嵩认为,股权众筹选择私募方式是必然。符合公募条件可以通过IPO公开发行,不符合公募条件而希望通过股权众筹,则只能通过私募。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作为股权众筹行业的第一部规则,《办法》比较合理适度,可以对众筹行业进行规范约束。股权众筹以公开方式运作,短期难以实现。一方面,《证券法》不修改,以公开方式进行股权众筹不合法;另一方面,规则对投融资规模没有限制,如果不对投资者数量进行限制,则风险不可控。对于合格投资者门槛的设定,业界观点不一。太平洋证券副总裁程晓明认为设定合理,如果降低到100万资产以下就太低。但在郑林看来,对于资金需求只有几千元的项目,这样的门槛设定是偏高的。天使汇CEO兰宁羽表示,他感觉到创业者并不喜欢公司有太多股东,所以200人的限定是完全足够的。“正规军”加入新规出台,在划定行业标准的同时,也放开了“正规军”加入股权众筹业务的大门。《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在监管层看来,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郑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券商获准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并不出乎意料。“券商做股权众筹可以更好地带动整个股权众筹的规范性,因为券商行业已经非常成熟,成熟的行业涉及到股权众筹领域能快速地扩张行业市场认知度。”他认为,目前市场足够大,不存在与券商竞争,券商加入对业内更是一种激励。在兰宁羽看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对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天使投资人来说更加合适,所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是非常有利的方向,市场也会特别大,券商加入可以与纯粹的股权众筹平台一起发展。另一位券商高管告诉记者,确实有个别券商在尝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但是效果并不好。股权众筹并非适合所有券商,需要考虑券商的发展侧重,以及资产业务成熟水平。以下是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鉴于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二)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三)关于投资者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四)关于融资者《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管理办法》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关于投资者保护大众投资者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通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投资。然而众筹融资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大众投资者也是此类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募资对象,为此,《管理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六)关于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列出各参与主体的禁止行为,划定业务“红线”,防止风险累积,鼓励行业创新和自由竞争。为了保护众筹融资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整改、警示、暂停执业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诈发行;(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备案登记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第五章 信息报送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创业板酝酿多项改革,未盈利互联网企业上市有望破题

    政策法规 2016-05-19
    在创业板将满五周岁之际,多项酝酿中的改革,牵动着资本、投行、企业的神经。《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创业板未来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是构建服务创新经济的资本平台。解决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问题,有望成为改革的重点。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互联网、高科技未盈利企业上市的问题,肯定是要解决的,方向基本感觉没问题。我们现在都已经在找一些这类企业进行辅导了。”深圳的一位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与此同时,研究解决VIE(可变利益实体)企业回归障碍、试点多重表决权等改革方向,也将有利于创业板更好地服务创业、创新型企业。降低未盈利、VIE企业上市门槛上述知情人士称,下一步,创业板将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断打破制度藩篱,持续推进各项改革,努力构建符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成长特点,契合创新经济发展需求的资本平台。按照创业板当前的上市规则,企业要想登陆创业板必须连续两年盈利,这为许多初创型企业设置了门槛。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创业板已经着手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问题。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与现有创业板各项制度的衔接机制及差异化安排上,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再融资以及转层次等方面。业内普遍认为,尚未盈利企业如能实现在创业板上市,将大幅拓展创业板支持创新经济关键领域的覆盖面,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公司不断涌现,以其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等创新特质,带动、集聚全社会创新创业力量的形成,成为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作为国内资本市场服务创新经济的重要平台,创业板理应重点支持这类企业的发展。然而,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的体系架构和制度设计,显然更多地考虑了传统产业的特点,对新兴产业的包容性不强。往往只看“历史”,而不会看“未来”。在准入门槛上,仍以历史盈利记录作为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硬性指标,使得新兴产业领域中一批具有较好盈利前景、但目前仍处于亏损阶段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获得创业板的支持。不难理解,今年以来,包括京东、去哪儿、兰亭集势等一批中国互联网领域的优秀企业,都选择远赴美国上市。即便阿里巴巴这样全盛期上市的企业,也因为环境、估值等原因青睐海外市场。在此背景下,年初以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并颁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暂行办法》,进一步降低了创业板准入门槛,完善了创业板市场功能。据媒体报道,阿里巴巴等国内互联网巨头远赴海外上市对监管层触动很大,有可能促使监管层加快工作进程。与此同时,在解决科创企业上市的另一个维度上,即如何处理VIE架构的问题上,相关门槛也在酝酿降低。VIE架构的实质是“协议控制”,便于让创始人及管理团队更能掌控企业的利润分配、实际经营和控制权。早期的互联网企业,因其商业模式、技术等方面的新颖性,获得的创业资金大都来自海外,同时受制于中国ICP(网络内容服务商)牌照对外资准入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采用VIE架构。以VIE结构在境外上市,已成为中国民营企业获取融资的重要途径。但目前,VIE架构下企业经营时间和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大大延缓了VIE架构企业的回归进程。在VIE架构下,境内公司经营实体将其大部分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而获取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直接拥有实际运营的各要素,难以满足现行上市相关要求。因此,企业解除VIE架构后,至少需要运营2~3年以上才有可能上市。本报记者获悉,创业板将积极研究解决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上市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包括允许连续计算VIE架构存续期间的经营时间,合并计算VIE架构下相关主体的业绩等,以加快VIE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进程,增强创业板市场的包容性。“带有VIE架构的企业行业往往还比较新兴,比如网络、广电这一类的。现在要支持这类企业,有必要解决这个问题。”上述深圳投行人士表示。优化人才激励、维护创始人权利另一方面,放开股权激励限制性规定,满足创新型企业差异化控制权需求,也可能成为创业板改革的重点。截至2014年7月31日,创业板已有170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4%,其中已有36家公司推出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总规模已超过10亿份。股权激励已成为创业板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然而,中国资本市场现有股权激励的制度规定过于严格,给予市场主体的空间较小,约束太多,影响了这一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下一步,创业板可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订并完善更加市场化的创业板股权激励制度,包括研究IPO前员工期权的合法性问题,推动在 IPO审查中一并对已有员工期权进行事后审查并核准;放开激励方案核心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如改进业绩条件的约束方式、放宽激励和预留股份比例等,给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空间;三是推动完善股权激励税费计征,外籍人士开设A股账户等配套措施。与此同时,为解决企业关键创始人因股权稀释可能丧失控制权的问题,未来的创业板改革可能包括试点多重表决权。有业内人士表示,资本进入科创型企业后,可能会干扰创始人的长期发展战略,甚至可能影响创始人或团队的控制权,而多重表决权机制有利于调和创始人和资本的矛盾,有利于增强优秀企业的上市积极性。阿里巴巴最终选择赴美上市,而不是去香港上市,正是因为美国市场允许双层股权结构,有利于创始人和管理层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那么,资本的利益又当如何保护?与创业板改革相配套的改革中,可能涉及对赌协议的改革引发了市场关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弥补市场和估值等风险,科技创新型企业在上市前引入的风险资本可能要求与企业或其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从而保障自身权益。但中国在这一方面尚处于灰色地带,如果对赌协议无法“转正”,将会打击风险资本的积极性,扼杀初创企业的重要融资来源。据媒体报道,目前监管层正在酝酿部分承认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并尽早明确相关禁区。
  • 农行中行将免收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让利过百亿

    政策法规 2016-05-19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会议要求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银行收费一律取消。李克强在7月23日的会议上称,“很多企业对融资贵的反应很强烈,也很具体”。“有些银行只做大生意,对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不肯给一点阳光雨露”。而在总理喊话后,中行、农行昨日已出台政策,从今天起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常年财务顾问费等费用。农业银行测算说,一年的费用减免措施合计让利约100亿-110亿元。农行广州分行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新的收费标准目录将从今日开始下发至广州290多个网点。而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博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中行、农行此次减免费用系响应国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新收费标准今天下发广州网点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根据发改委官方网站昨日消息,中国银行总行决定自8月1日起,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包括财务顾问费、金融市场咨询费、公司金融咨询服务费、国际结算融资安排费、国际结算咨询顾问费、受托管理贷款及转让服务费、公司金融风险承担费等费用。取消常年财务顾问费。取消对公贷款承诺函手续费和个人循环额度贷款承诺费。取消公司融资服务条件变更手续费和支信通手续费。取消票据融资咨询服务费。明确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一律由银行承担,严禁转嫁客户。为包括企业在内的每个客户提供一个免费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此外,农行方面,自8月1日起,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包括免收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循环额度管理费等7项承诺类费用,免收常年财务顾问、投融资财务顾问等12项顾问类费用。免收三农客户小额账户服务费、工本费。停止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取消14项涉企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协作顾问费、代理同城票据交换信件传递费、单位大额现金存款清点费、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电子账单交易手续费等费用。下调17项结算类收费标准,包括降低柜台、A T M及电子渠道的异地转账、跨行转账、异地取现、漫游汇款、资金归集等费用。为包括企业在内的每个客户提供一个免费账户。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明天农行广州各个网点将重新公布新的价格目录。”农行广州分行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据悉,农业银行还进一步许诺,明确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强化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银行全面铺开可能性不大据悉,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利差收入不断收窄,中间业务收入在各家银行的收入占比不断提升。而此次减免,无疑将对各家银行利润造成一定的侵蚀。对于此次减免造成的利润较少,农行方面表示,上述费用减免措施合计一年让利约100亿-110亿元。中行总行方面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回应,目前对于此次减免相关费用造成的利润减少仍在测算中。根据去年年报显示,农行此次让利幅度占去年手续费佣金净收入的约1/8,约占净利润的6%。据悉,此次除了做出相关项目费用减免,中行和农行还从内部对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机制上进行调整。其中,中国银行在总行已全部取消对一级分行中间业务收入单独考核的基础上,要求各一级分行对辖内机构考核方案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保留中间业务单项考核的,必须全部取消,从源头上杜绝“息转费”行为,严格执行监管及总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收费治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对一级分行绩效考核中设立专项指标,对内外部检查中被处罚的,从严考核。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董事长和行长亦召开专题会议,调整了本行有关考核政策。一是总行下调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目标,二是取消对一级分行常年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信息咨询顾问、企业经营管理顾问等多项业务的考核,并要求分行对辖内机构考核方案严格清理,从源头上杜绝息转费行为。三是对内外部检查中最终认定的不规范经营问题,在考核收入上双倍扣除。据悉,多位银行人士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次农行、中行调价将导致商业银行在对企业收费上出现差异化,导致企业业务更多转向上述两家银行。“对于这两家银行而言将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有国有银行人士认为,基于这样的判断,其他银行或将跟随做出调整。不过,对此,徐博认为,所有银行调价的可能性不大。徐博指出,调价对于银行利润将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目前各家银行均通过上调中间业务收入的方式提高利润,此种方式可减少资本利用。大幅度减免费用不符合银行的调整方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 〔2015〕47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输出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既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据其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落实完善差别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要用好用活已有园区、项目、资金等存量资源全面支持返乡创业,同时积极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开发增量资源,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要加强政府引导,按照绿色、集约、实用的原则,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返乡创业企业与龙头企业、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打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生态系统。  ——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要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地区整合,促进输入地与输出地在政策、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联动对接,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  二、主要任务  (三)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输入地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口帮扶输出地建设承接产业园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输出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四)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五)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和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推动信息入户,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十)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输出地与东部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东部企业实习,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十一)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地应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十二)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五)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十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五、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关键在地方。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强化示范带动。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附件: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docx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