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团委、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我们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共青团青海省委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2014年7月29日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二)目标任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扩大和提高,2014—2017年力争实现引领20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6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预期目标。二、政策措施(一)普及创新创业教育1、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普及。积极推动省属高校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渗透到大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分管理,逐步实现省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校要结合教学科研和大学生实际需求,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符合实际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调整、完善现有创业教育课程,不断创新创业教育内容,增加创业实践、实习课时,丰富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从2014年起,省属各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2、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省属高校可采取“请进来”的办法,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本校创业教育师资力量。也可采取“送出去”的办法,通过多种渠道和平台,结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135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加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的培训、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高校创业教育质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二)加强创业培训1、实施专项培训工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的要求,针对大学生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实施大学生创业专项培训,使每一名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有机会参加创业培训,全省每年组织15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力争有500名毕业生实现创业并带动15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毕业年度的在校学生,由省属高校负责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大学生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及时了解毕业生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创业成功有愿望扩大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企业发展”(EYB)的培训,帮助高校毕业生巩固和扩大创业成果。(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教育部门、团委,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2、完善创业项目。依托省属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大学科技园、青年创业园等平台,结合大学生特点,深入实施SIYB创业培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评审认定后,充实创业项目库并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继续实施YBC青年创业项目,加强大学生创业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科技厅,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3、创新创业培训形式。创业培训要严格按照“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要求,坚持模块培训、案例教学和实务训练相结合,侧重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创业培训第一阶段创业意识和第二阶段创业计划制订,时间为80至120课时;第三阶段开业指导服务,包括提供创业项目咨询、创业计划论证、开业指导、开业跟踪服务等内容,时间为不超过400课时。要加大模拟训练模块教学和开业指导服务的力度,在第三阶段培训中增加创业见习的内容,组织学员观摩创业企业,在企业相应岗位短期实训,让学员实际感受企业运营,增强培训实效。(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经信部门、团委。完成时限:长期)4、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的意见》、《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变化等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简化申报、审批手续。创业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实施分段补贴。第一和第二阶段结束后,既按相应课时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相应课时先补贴70%,学员6个月内成功创业率达到50%(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凭),并连续开业3个月后,补贴第三阶段剩余30%,创业率没有达到50%的,按照实际创业成功人数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部门、团委。完成时限:贯穿全年)(三)提供创业便利1、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服务。进一步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将住宅、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营场所;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州)、县工商局。完成时限:长期)2、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州)县国税局、地税局。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3、提供便捷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积极为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企业开户提供便利和优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的“四优先”政策。增加承办网点,鼓励向社区、县域和基层延伸,制定操作、审批制度及考评体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市(州)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1、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大学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各地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大学生,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部门,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2、开展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坚持“家长知情、学校认可、组织确认”的原则,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毕业学校出具鉴定证明的前提下,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初审、就业部门审核,并在1名公职人员保证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创业高校毕业生一般不超过3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探索建立“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社区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3、发挥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省信保集团公司要发挥政策性功能,运用市场化手段,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州)、县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接受再担保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10%以上的业务量应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等政策性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或合伙创办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责任单位:省信保集团、各担保机构,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4、建立风险共担及奖励机制。各州(市)、县创业担保基金、支农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积极参与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业务。建立职责明确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担70%,经办银行承担25%,担保公司承担5%。加强对金融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5、鼓励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通过科技项目形式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项目。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金融办、西宁市人社局、青海省信保集团签订的《青年创业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融资担保。(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金融办、科技部门、团委,省信保集团。完成时限:长期)(五)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1、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所。继续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结合循环经济实验区和东部城市群建设及玉树撤县建市的需要,鼓励海东、德令哈和玉树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省财政对这三个城市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必要支持。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快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发改委、教育、科技、工商部门,团委,高校。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2、落实场地补贴政策。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场租、水电、创业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2000元展位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兑现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1、构建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各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教育、科技、金融、工商、税务部门,团委,高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2、搭建创业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鼓励省属在校大学生和有创业意愿的离校毕业生携创业项目积极参与,经过初赛、复赛、决赛,评选出十强项目。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两年创业园免租、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导师“一对一”辅导等创业支持。通过创业大赛,凝聚创业大学生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搭建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及网络平台,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论坛、创业专题讲座、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专项活动,促进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创业导师、金融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之间和大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研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等创造条件。各级财政要安排工作经费,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教育、科技、金融、工商部门,团委,高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3、拓宽创业服务范围。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创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途径,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科技、金融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州)、县均成立由人社、发改、经信、教育、财政、科技、金融、工商、国(地)税、团委、人行等单位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细化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加强责任落实,层层分解任务,做到责任到岗、职责到人,确保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顺利实施。(二)加强绩效考核。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加强绩效考核和跟踪评估工作。从8月起,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的执行、目标任务完成、各项工作进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取得实际成效进行检查、督导,并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加强舆论宣传。针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较弱、创业意识不够强等问题,在全省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换脑筋、闯市场”主题宣传教育专项活动,通过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创业典型事迹报告、创业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创业专题辅导讲座、创业园区实地观摩等活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加强创业典型事迹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LED信息屏等多种渠道,采取设立创业事迹宣传平台、开设“创业之星”栏目、编发创业典型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事迹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2015年1月27日
  •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杭政函〔2015〕174号

    政策法规 2016-05-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二)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年应纳税所得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劳动者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贷款;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含,下同)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不设毕业年限)、市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下同)、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4年。  鼓励发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可享受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助;承担贷款损失比例在50%(含,下同)以上的,可再享受贷款本金1%的手续费补助和2%的回收补助;为贷款30万元(含)以下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担保,可免除反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按年末日均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1%享受手续成本补助;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回收额的1.5%享受补助。贷款经办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指市区300人(含)以下企业,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可按实际贷款回收额的0.5%享受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承担30%、50%、20%的贷款损失;其他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照贷款损失的80%给予经办银行补偿。经办银行开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照贴息部分贷款本金净损失的10%给予补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各承担50%)。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省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其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在市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2—20万元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助金额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登记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可申请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展壮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适时成立成长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促进大众创业。通过蒲公英天使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  (六)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创新培训模式,着力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一支高水平、专兼职的培训师资队伍,开发一批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深入实施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继续办好大学生创业学院,推进服务向县(市)延伸。  (七)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市区的行政村、县(市)从事电子商务创业或在市区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创业,达到一定网络销售额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补贴标准上浮20%。其中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含)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创办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的,可参照大学生创业园、小微创业园政策,享受一次性建园资助、房租补贴、主办方补贴。参加电子商务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八)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所创办企业入园的,在3年内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将失业人员创业园调整为小微创业园,新建或改建一批小微创业园,符合条件的创业园主办方每年可享受5—10万元的补贴;为入驻经营实体免费提供场地的,园内房租补贴由创业园主办方享受;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园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园内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第1年、第2年、第3年补贴比例分别为100%、70%、30%,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创业园外市区范围内租赁房屋的,3年内可享受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经营管理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运营经费补贴。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享受补贴。  (九)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其上年度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人数)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比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享受稳定岗位补贴。  (十一)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个人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新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4年。  三、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深入推进大学生企业实训工作。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实名登记、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市区生源应届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市区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包括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一次性1500元。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见习训练跟踪服务管理机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3—6个月,市区生源不超过12个月。市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杭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的,可享受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每半年5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开展见习训练的见习基地,可根据见习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技术性岗位)或150元(非技术性岗位)的标准享受训练费补贴;留用市区生源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完成见习训练后1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6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招用补贴。见习基地年度考核合格且考核期内见习学员达50人(含)以上、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可按见习人数享受1—5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见习基地应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银行以代发形式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贴,金额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鼓励大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在杭高校大学生、毕业2年以内在杭高校或杭州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享受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其中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全额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按培训项目享受每人800—1600元的培训补贴。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前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享受每人2000元资助。杭州市户籍的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即可享受以上补贴和资助。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区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其中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为每人每月400元)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网络创业研究中心  鼓励社会力量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组织承办大学生职场体验、名企训练营等就业创业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可享受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深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落实师友计划。经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安排,与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结对开展创业辅导的导师,可按每名大学生(每个大学生创业团队)2000元的标准享受综合性补贴;指导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在市区领取营业证照且稳定经营12个月(含)以上的,可享受8000元的补贴。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主题宣讲、咨询、赛事评审等专项服务活动,可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对高校新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其持续发展。  (十三)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市区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对经申请认定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认定外,其他人员不能再次申请认定。  省内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外),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招用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和户籍所在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50%(其中属于市级联乡结村帮扶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市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每人每月500元;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90%,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10%。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鼓励各区、县(市)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对参与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社会力量,市就业专项资金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对安排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且月工资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0%的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70%,岗位所在区财政承担30%。  严格控制政策性帮扶岗位(即原社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数量,市区社区(行政村)安置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的,市就业专项资金可给予综合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社区、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综合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110%确定。各区应对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加强新老政策衔接。对本意见生效之日前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其他人员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仍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经重新申请认定,新的“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本意见生效之日前认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继续有效,有效期为3年(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就业创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加强农民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设,落实农民工在杭生产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的“八个有”目标。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十五)加大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扶持。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时应按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面向退役士兵招录,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乡镇(街道)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重点面向全日制高校毕业的退役士兵,各区、县(市)事业单位招聘在编人员时应推出一定数量适合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岗位,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聘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并享受工龄相关政策待遇。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市区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六)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创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提升素质促进就业  (十七)健全职业培训服务体系。顺应我市产业发展特点,鼓励职业院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积极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发挥企业(行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健全完善定点培训机构准入、监管、考核、退出机制。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将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经费中的实训设备保险费、实训设备维护管理费、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列入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对实训基地分基地承担公共实训职能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支持培训教育产业园建设,提高职业培训市场化服务精准度。  (十八)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动态调整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在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在市区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其他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8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属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每晋升一个等级,可相应享受一次培训鉴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并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可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等级,可按每人500元或8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技能人才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鉴定补贴。在各级技能竞赛中,组织单位可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及等级,按每人500元或800元的标准享受赛前训练补贴。  继续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艺传承、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作用。对经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认定满3年、经考核评估优秀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带徒,可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带徒人数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培训项目享受每人200—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成功创业后,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补贴。所培训人员在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经营满6个月的,培训机构可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享受后续服务补贴。  (十九)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可根据培养人数和技能等级,按每人500—10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可享受1000元的资助。被评选为杭州市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可分别享受8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援助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多元化创业服务,探索发布创业指数。完善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健全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对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技能竞赛奖项的项目和选手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创新职业指导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职业指导队伍和社会职业指导导师团,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按照其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动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科学布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星级评定活动,加大政府购买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深化“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规范提升人事代理、人才评荐、职业指导、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化。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全面推进智慧就业工程。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  (二十三)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健全失业预警工作体系,加强研究分析和应急管理。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每家监测企业提供的服务量,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标准的补贴。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口,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持有效的常住地户籍证明、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资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完成各项就业创业目标,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因履职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加强沟通协调。市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农办、商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联合做好农村电子商务的有关工作;公安、工商、税务、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六)加强经费保障。本意见所需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规范和有效。&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