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3-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促进并重,坚持政策激励和服务助力并举,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帮扶并行,充分挖掘就业渠道,做实做细就业服务,兜牢青年就业底线,引导转变就业观念,健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促进机制,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二、 重点任务(一)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行动。聚焦中小微企业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按月将中小微企业新增参保人员数据与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等数据进行比对,确定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单位和人员,主动联系推介政策内容。开通“绿色通道”,推广“直补快办”模式,做到随申请随确定随审核随发放。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宣传行活动,深入工业园区、企业厂区,上门发放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告知政策申请流程和经办渠道。(二)公共部门稳岗扩岗行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教育、科技、民政、国资等部门的对接协同,积极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规模,结合实际适当增加“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科研助理岗位招聘人数,支持推进实施“城乡社区专项计划”、“村医专项计划”。加快事业单位招聘进度安排,“三支一扶”计划在8月底前完成人员招募工作。(三)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服务支持行动。开展更加多元的创业指导和交流活动,组织创业项目展示、创业路演观摩、创业园区参观等活动,开展创业导师面对面、企业家座谈、创业沙龙等互动交流,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马兰花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服务,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搭建资源对接平台,组织参加各类创业赛事活动,结合实际打造地方特色创业活动品牌,提供项目与资金、技术、市场对接渠道。健全创业孵化平台,提供政策代办、成果转化、跟踪扶持、咨询服务等一站式服务。(四)“职引未来”系列招聘行动。各地要以“职引未来”为主题,开展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招聘活动,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重点组织线下招聘服务,提升品牌影响力。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每周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失业青年较集中的市县要定期组织小型专场招聘会,整合岗位资源进街道、进社区开展巡回招聘。要逐校对接岗位需求,根据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学历层次、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有针对性归集发布岗位信息,做好信息筛查,精准识别岗位群体,提升人岗匹配效率。(五)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行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校内延伸,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落实情况、离校安排等,“一校一策”与高校对接,持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六进”校园活动,把服务送到毕业生身边。开展百所院校就业服务活动,每省选取3-5所就业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高校,组织人社厅局长、就业局长结对帮扶,定向送岗位、送资源、送政策、送服务。开展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服务专项行动,面向高校开展档案转递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加强部门衔接,确保档案安全有序转递。建立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就业机构常态化联系机制,支持与高校合作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为毕业生提供身边服务。(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提前部门信息衔接,主动对接教育部门和高校,7月底前完成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通过线上线下失业登记、业务经办、走访摸排等途径,将本地户籍和到本地求职的毕业生纳入登记范围。提早公布服务渠道,6月底前面向高校毕业生发出一封公开信或服务公告,方便毕业生查询求职就业信息。全面落实实名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逐一联系,了解就业需求,有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七)青年专项技能提升行动。将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对青年开展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和就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模式,积极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式、定向式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发挥竞赛带动作用,积极动员青年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探索设置本地适合青年的职业赛项,引导青年走技能成才之路。(八)就业见习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重点开发一批科研类、技能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岗位,推出一批示范性岗位,优化就业见习专区、网站功能,开展见习对接活动,提升见习质量和吸引力。开展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动员参加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创建,带动提升见习工作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九)就业困难结对帮扶行动。聚焦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等困难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做实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对离校未就业的开展结对帮扶,优先提供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培训见习。聚焦长期失业青年,通过登记失业库及时锁定对象,开设青年就业训练营,开展职场体验、就业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参观、职业沙龙等就业服务活动,帮助他们接触职场、融入社会。(十)就业权益护航行动。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清理整顿,依法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等行为。开展普法宣传,灵活运用网站、新闻媒体、宣传视频等载体,通过服务普法、以案释法、进校送法等方式,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法律意识。加快落实就业报到证取消后衔接工作安排,强化信息共享和服务支撑,简化优化落户、档案转递、报到入职等手续,提供集体户口落户、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流动就业。三、 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重要意义,作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认真落实计划各项任务,聚焦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急难愁盼问题,强化举措,创新方法,务求实效。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细化计划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落实举措,向社会公开活动安排,充分调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积极性,组织开展好各项行动。(二)强化工作推动。各地要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强化经费保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地。建立工作推进调度机制,加强对市县工作指导,定期调度各项工作进展,汇总工作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挖掘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多渠道多维度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推出一批“实干奋斗 青春圆梦”青年就业典型,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激励作用,引导青年树立正确就业观、成才观,通过劳动和奋斗,更好实现人生价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 
  • 关于公布2023年上半年 创业培训讲师培训汇总信息的函

    政策法规 2023-01-31
    相关链接:关于公布2023年上半年创业培训讲师培训汇总信息的函
  •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3-01-3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补贴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二)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三)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二、 补贴条件及标准(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二)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三、 申领程序(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二)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三)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四、 有关事宜(一)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能重复享受。(三)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全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经办指导、统计分析、督导监管等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宣传、具体经办、跟踪检查等工作。(四)对创业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2023年1月19日原文链接: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 |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3-01-1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期间关于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培训主体,重点面向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也可结合实际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将范围拓展到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上述两类群体统称“大学生”,下同),力争使有就业和培训意愿的大学生在离校前都能接受一次培训,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帮助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加快培养一批复合型、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二、工作重点指导高校强化就业导向,健全以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为主要类型的职业培训体系,结合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岗位需要和学生意愿,科学设置培训内容,自主选择承训机构,灵活采取“集中+分散”“线上+线下”“理论+实操”等方式施训。广泛开展就业培训,重点围绕就业形势、职业发展、求职应聘、观念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法规等内容开展,实现课程化;择优开展创业培训,重点面向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学生开展,实现精品化;创新开展技能培训,以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学生为主,紧贴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岗位基本技能要求确定培训项目,引导学生自主选择,实现项目化。三、工作任务(一)有序组织实施。各高校应收集汇总本校大学生培训需求后制定培训计划,将培训计划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各市(州)也可结合实际授权高校所在县(区、市)人社部门受理,通过审核后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高校可自主开展培训,或选择具备资质的院校、培训机构联合施训,但不得通过项目外包形式将培训项目再次整体打包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有多个校区的,由校本部统一组织,但由分校区具体实施的培训班,由分校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结束后,高校应组织参训学生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合格的,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培训完成后,由高校向审核通过开班申请的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培训补贴。(二)夯实基础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评价机构的作用,面向大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评价服务。动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大学生的特点,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大学生本人就业意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开发培训大纲、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鼓励高校从内部选拔培养一批培训教师,培养打造“工学一体化”师资队伍,建立完善校企师资互派机制,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三)强化结果运用。支持高校建立完善培训工作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开发培训资源,加强校企实训合作,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创新培训培养模式等,相关工作创新成果纳入自评范围,评估结果可与培训补贴申报挂钩。培训补贴资金由高校按规定开支。对行动成效明显的高校,在申报下一年度培训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项目。四、工作要求(一)健全培训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校整体工作谋划。各地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做好项目审核、过程监管、考核评价、资金拨付、绩效评估等工作。各高校要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将职业培训纳入学校学分管理,精心谋划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培训实效。(二)强化培训管理合力。人社部门要牵头做好培训管理工作,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职业培训项目验收、培训项目监督;要依托V3.0平台完善线上申报流程,监督培训评价机构依规作业,指导高校做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技能评价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联动,积极配合指导高校报送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名单与学籍信息的比对,通报调度全省各高校学生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财政部门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和资金核拨工作。(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培训过程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抽查检查。各高校、承训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当期培训和补贴申报资格,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参加补贴性培训。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五、其他事项各市(州)应根据本通知另行细化经办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各高校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