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色课程 2024-01-31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提升创业培训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创业创造的重要论述,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大力推进创业安徽建设,努力形成创业环境一流、创业主体活跃、创业成果迸发、创业氛围浓厚的新格局,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创业培训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指面向培训对象进行的激发创业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普及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活动,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改善企业培训和扩大企业培训,以及各地引进和创新开发的特色创业培训项目。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创业培训政策制定和整体工作规划推进;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教学管理、师资管理等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拟定、机构目录管理和资金监督等工作;各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师资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当地创业培训组织实施等工作。创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宣传、开班计划制定、学员报名筛选、培训需求分析、教学组织实施、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四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目录管理。依法设立且具有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中心、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含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等实体,均可申请开展创业培训。第五条  申请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培训业务2年以上,承诺能够履行创业培训机构全部职责,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有2名以上持有国家或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三)具有符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布的技术要点等要求的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四)具有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五)近2年内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纳入培训机构目录。对于新纳入培训机构目录的,应通过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第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初,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在单位网站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年审抽查,抽查结果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培训任务:(一)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教学管理不规范的;(三)未开展培训后续服务的。第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移出目录:(一)不再具备第五条创业培训机构条件的;(二)审计、巡查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三)连续2年抽查不合格的;(四)存在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行为的;(五)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六)发生重大安全、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的;(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八)不宜被纳入目录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  针对不同的创业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人员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电商版、直播版)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企业培训和扩大企业培训等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抵御外部风险,稳定企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第十条  各类创业培训项目(除创业意识培训),采取小班互动式教学,每班不超过30人。(一)创业意识培训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的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天,共计24个课时。(二)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提供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以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观摩等形式。培训结束时,每位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的编制。创办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三)创业模拟实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的培训。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结束时,学员小组应提交一份《创业计划书》。创业模拟实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四)网络创业培训是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方式,依托在线教学辅助平台,对学员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具体培训项目包括电商创业培训、直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五)改善企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培训。培训着重加强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记账知识、融资渠道等训练。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改善企业计划并通过专家答辩。改善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六)扩大企业培训是以实用的方式将企业战略管理的系统理论,运用于企业增长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让企业家能够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增长战略,实现企业规模扩大、经济效益增长的目标。扩大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6天,共计48个课时,同时应提供至少2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引进或开发新的特色创业培训项目,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特色课程 2024-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零工市场是向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就业服务的重要载体,对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拓宽就业渠道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 规范零工市场服务定位。各地要将零工市场纳入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整体谋划、统筹推进。要坚持公益性,对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规范可持续的基本就业公共服务。要坚持普惠性,面向社会开放,扩大城乡服务覆盖范围,提高零工市场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要坚持灵活性,充分发挥灵活、快速服务优势,适应灵活就业人员求职需求和特点,提供多样化服务。要坚持兜底性,大力挖掘适合大龄和就业困难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兜底帮扶劳动者实现就业增收。二、 规范零工市场服务功能。各地要健全完善以即时快招服务为核心、以技能提升和权益维护服务为支撑的零工市场基本服务,重点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撮合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推介服务、培训需求信息收集服务、权益维护指引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围绕灵活就业人员求职就业实际需求,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供车辆即停即走、工具借用寄存、候工休息以及平价超市、住宿餐饮和车辆接送等服务,为灵活就业人员务工提供便利条件。三、 规范零工市场建设布局。各地要结合“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数量适宜、规模适度的零工市场,构建分布合理、便利可及的灵活就业服务网络。对零工需求量大、交通便利的地方,要设立辐射一定区域的综合性零工市场,集中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对用工行业集中、岗位需求相似的地方,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零工市场,重点服务行业用工需求。对用工需求分散、人员规模较小的地方,要结合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就业驿站等服务网点建设,灵活设立零工服务站点,向灵活就业人员就近提供服务。四、 规范零工市场运行模式。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运作的零工市场,要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具备专门的服务场所设施,能够容纳一定数量人员集中开展对接洽谈活动。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挂零工市场牌子的,要在综合服务场所划分灵活就业服务专区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管理的零工市场,要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求,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严格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运行情况评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不符合公益性质的零工市场及时予以退出。五、 规范零工市场信息分析。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汇总分析求职人员信息、招聘岗位信息、匹配结果信息、工资价位信息等相关数据,动态掌握灵活就业供求变化趋势。要按月公布本地零工市场主要行业及岗位求人倍率信息,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求职择业。要加强线上零工市场建设,结合就业服务“一库一平台”建设,将零工市场供求信息纳入省级就业信息平台,搭建线上供求匹配平台,实现全辖区零工市场信息联通、集中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六、 规范零工市场服务要求。各地要建立工作日志台账制度,记录分析零工市场主要业务开展情况。要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制度,全面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主动公开服务项目、办事指南、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等事项。要规范本地零工市场命名规则,统一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统一使用服务标识标志,提高服务场所辨识度。我部将发布全国统一的零工市场标识,供各地参照使用。七、 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行业用工特征、零工市场辐射范围等因素,按照服务对象数量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要通过运营管理单位委派、社会聘用、志愿者招募等渠道,充实零工市场工作人员队伍。要加强零工市场工作人员常态化能力培养,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轮训,分析就业形势、解读就业创业政策,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考核制度,督促引导工作人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八、 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窗口建设、促队伍发展、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要建立零工市场综合管理制度,协同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确保零工市场安全运行。要及时总结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经验做法,宣传推广一批提供规范化服务的零工市场,带动提升零工市场整体服务水平。各地在推进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请及时发送,我部将组织媒体开展集中宣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