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政策法规 2020-02-03
    人社部发〔201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给予支持。  (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库,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合理安排贴息资金。鼓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更好服务创业就业。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  二、提升创业培训  (三)扩大培训规模。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优质培训资源,根据创业意向、区域经济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返乡入乡创业培训。对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提升培训质量。积极探索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根据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特点,开发一批特色专业和示范性培训课程。实施培训下乡“直通车”、农民夜校、远程培训、网络培训,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城乡共享,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便捷度。探索组建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发挥“师带徒”效应。  (五)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购买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三、优化创业服务  (六)提升服务能力。依托县乡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地就近提供政策申请、社保接续等服务。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完善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基层服务人员管理和培训机制。组建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专家团,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支持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引导各类市场化服务机构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服务,加强绩效管理。  (七)强化载体服务。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各类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创业服务。构建“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体验”多位一体、上下游产业衔接的创业格局,打造‘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的全产业链孵化体系,力争5—10年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落实房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经营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条件的乡村开辟延伸寄递物流线路及网点,降低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缓解入驻企业和创业者融资难题。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  (八)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机制。推进扶贫车间、卫星工厂、返乡入乡创业小微企业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返乡入乡创业失败的劳动者,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   四、加强人才支撑  (九)做好用工服务。建立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采集制度,提供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服务。引导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对技能岗位招用人员积极开展培训。对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对返乡入乡创业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倾斜支持。  (十)深化招才引智。建立本地外出人员联络机制,引进一批返乡入乡人才,发掘一批“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和能工巧匠,以乡情亲情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术技能人才等回乡创业创新,按规定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及其家庭提供配套公共服务。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要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返乡入乡创业集中地区可设立专家服务基地。继续开展返乡入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技术维护培训等活动。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把返乡入乡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健全完善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制度,掌握返乡入乡创业需求,及时化解难题。  (十二)加强引导扶持。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合理确定返乡入乡创业工作方向,鼓励发展“一县一品、一乡一业” 创业模式,培育“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落实“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返乡入乡创业效能。  (十三)强化示范带动。以劳务输出规模较大、返乡入乡创业意愿较强、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对成熟的县为重点,推出一批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县,各地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示范载体,推动创业创新资源集聚。遴选一批创新性强、适用面广、示范性好的优质返乡入乡创业示范项目,给予跟踪帮扶。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举办返乡入乡创业大赛、项目展示交流等活动,组建返乡下乡创业联盟,大力宣传推进返乡入乡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创业典型人物,大力弘扬创业创新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对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带动就业效果好的返乡入乡创业优秀带头人和优秀乡村企业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并按规定予以表彰。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返乡入乡创业环境,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0日
  • 农业农村部等4部委联合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附指导意见)

    政策法规 2019-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近年来,“互联网+”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对于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帮助农民脱贫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优势,推动农产品卖得出卖得好,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紧紧抓住互联网发展机遇,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网络、数据、技术和知识等要素作用,建立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促进农产品产销顺畅衔接、优质优价,带动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助力脱贫攻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农民。把发展好、维护好农民利益作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利益分享机制,让农民分享更多发展红利。坚持市场导向。探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工程实施,以市场主体带动产业化运营,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灵活高效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坚持重心下沉。以县为单位,以乡村为落脚点,推进工程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资金、政策和工作力量下沉到基层,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销售服务前移到乡到村。坚持汇聚众力。统筹利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已有工作基础,鼓励供销、邮政、电信等系统和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方协同、上下联动,推进农村站点以及基础设施、物流体系、网络平台等软硬件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三)建设目标。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100个试点县工程建设任务,探索形成一批符合各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推进模式和标准规范。到2025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各项任务,实现主要农业县全覆盖,农产品出村进城更为便捷、顺畅、高效。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市场导向的农产品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反馈机制,针对农产品市场运行趋势和消费需求特点,强化数据分析挖掘,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制定销售计划,精准安排生产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特色农产品。扩大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范围、规模和内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良种繁育、种养业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产地环境监测等环节管理效能,推动网络化、绿色化、标准化生产。强化大数据建设,加强优质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数据监测、分析和应用,推动以数据信息指导生产、引导市场和服务决策。(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二)加强产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采用宽带、光纤、移动网络、卫星网络等多种形式,覆盖农业生产、加工区域,满足农业用网需求。加强产地预冷、分等分级、初深加工、包装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共享共用,提升产地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和设施设备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果蔬标准化基地、规模化种植养殖场(站)等生产条件建设,切实提升优质特色农产品持续供给能力。(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快递物流、邮政、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电商服务站点等现有条件,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连通率和覆盖率。加强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完善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冷库等设施设备,强化城市社区配送终端冷藏条件建设,做好销地与产地冷链衔接,构建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推动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改造,完善末端销售网络。鼓励农产品物流技术创新,推广可循环使用的标准化包装,提高农产品包装保鲜技术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建立健全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引导其牵头联合全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带动小农户,统筹组织开展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品牌、认证等服务,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品质把控,对接网络销售平台,积极开拓网络市场,提高优质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统筹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服务体系,满足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电商培训、加工包装、物流仓储、网店运营、商标注册、营销推广、小额信贷等服务。综合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大力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农产品网络销售模式,鼓励农产品上网经营,推动传统批发零售渠道网络化,构建优质特色农产品网络展销平台,推动在县城、市区设立优质特色农产品直销中心,探索创新农产品优质优价销售新模式。(商务部、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网络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实施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督促入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六)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结合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建设,积极探索利用网络传播新渠道,大力发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一批知名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以品牌化引领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品牌监督管理,强化证后监管,提升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快优质特色农产品田间管理、采后处理、分等分级、包装储运、产品追溯、信息采集等各环节标准研制,鼓励电商企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形成多层次的标准体系。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实施,细化标准化生产和流通操作规程,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一致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网络应用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现有培训资源,加大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公益培训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和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开展市场化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农产品网络销售实用人才。支持各类企业开发服务“三农”的手机应用,持续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获取信息、管理生产、网络销售等能力。(农业农村部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运用互联网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发展创意农业、观光农业、认养农业、都市农业、分享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满足“三农”发展和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鼓励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孵化基地、创客空间、星创天地、创业园区,建立健全市场化促进机制,提供保障条件,全面降低成本,营造良好环境。(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发挥多元市场主体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电商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开拓农业农村业务,推动传统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健全完善配套服务。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出台引导政策,培育引进一批运营水平高、创新意识强、带动作用大的市场主体,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切实提高小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参与度,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生产适合网络销售的优质特色农产品,通过多种形式上网销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做好跟踪评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层层压实责任,不断创新政策和资金支持形式,因地制宜制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工程落地见效。(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农产品产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有针对性的资费优惠方案。鼓励地方积极探索保险费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落实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农产品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保障。完善落实基层创业就业人员支撑服务,加强农村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实施的宣传力度,激发农村创业创新人员积极性,提高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形成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学习交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文章来源:中国农业农村市场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政策法规 2019-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稳就业压力加大。为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发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研究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十四)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十五)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启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建立急需紧缺职业目录编制发布制度。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十七)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十九)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七、做好基本生活保障(二十)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二十一)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八、加强组织保障(二十二)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二十四)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二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区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二十六)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发掘一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开展表彰激励。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文章来源:国务院